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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稅收收入的財政監督和管理,規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中央稅收收入的監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中編辦批復的《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職能配置、機構沒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稅收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人中的稅收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分享收入中屬中央的稅收收入。
第三條專員辦對中央稅收收入實施監督管理,要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中央稅收收入征收、入庫、劃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建立對中央稅收收入的全過程監控機制。
第四條專員辦要加強對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明確責任,依法行政、依法監督。
第五條專員辦要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及稅務、海關等中央稅收征管部門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工作,溝通情況,研究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專員辦要組織轄區內的中央稅收收入征收部門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展對賬工作。各專員辦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發<中央預算收入對賬辦法>的通知》[(93)財預字第145號]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及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制定本地區中央稅收收入對賬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專員辦及各有關部門對收入對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專員辦在對賬中發現中央稅收收入入庫級次、科目、入庫金額和人庫比例錯誤等問題,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現差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更正;有關部門和單位有異議的,由專員辦上報財政部處理。
第八條各省級稅務部門每月(季、年)要將有關稅收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各直屬海關每月(季、年)要將上報海關總署的有關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人民銀行國庫分金庫每月(季、年)要將當期中央預算收入匯總報表及轄屬各中心支庫的中央預算收入報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九條專員辦要根據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提供的報表等有關資料,對比分析當期中央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對當期增減變化較大的收入項日,通過專項核實和調查等方式進行深入了解;對中央稅收收入對賬工作中發現線索或有群眾舉報的案件,要組織人員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員辦要建立中央稅收收入完成情況監督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書面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反映中央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監督的建議。
第十一條專員辦在檢查或調查工作中如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存在違規減免、違規審批緩征、應征不征、違規審批退付中央稅收收入、違規調整預算科目和收入級次等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的,財政部將依照有關法規,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相關領導及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專員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及違反稅法問題的,要書面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專員辦要對本年度實施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寫出書面報告,于下年1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專員辦要加強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溝通,防止重復檢查。專員辦在檢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堅持依法行政。專員辦工作人員在中央稅收收入監管工作中如發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辦事推諉、敲詐勒索等行為,財政部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各專員辦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當地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聯合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并報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聯合發文的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20**年9月25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