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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減輕本市受災農戶稅收負擔,加快農民致富步伐,根據財政部《農業稅災歉減免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財政局安排農業稅災歉減免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本市農業稅災歉減免政策的落實。為加強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稅災歉減免專項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共同承擔。具體規模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每年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征收任務結合當年災情確定。
第三條農業稅災歉減免按照“重災戶多減、特重全免”的原則辦理。受災農戶為該項資金最終受益者。
第四條區縣地方稅務局于每年8月底、10月中旬前向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報送農業稅災歉減免專項報告和有關詳細資料。
第五條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在共同核定農業受災程度后,按照要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上報農業稅災歉減免核減稅收指標的報告。
第六條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下達的農業稅收減免指標,結合各區縣受災實際情況以及財政對農業稅的依賴程度,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災歉減免指標分配方案。
第七條根據確定的災歉減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財政局與地方稅務局聯合下達農業稅災歉減免指標通知。對因此影響鄉鎮財力部分,年終據此通過市與區縣結算解決。
第八條各區縣財政局接到農業稅災歉減免指標后,及時會同地方稅務局把減免指標分配到有關鄉鎮。有關鄉鎮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災歉減免全部工作,即對已經征稅需要減免的要及時把減免稅款返還給受災農戶,減免征稅的要及時辦理減免征手續。
第九條對納稅人申報的受災情況,區縣地方稅務局與鄉鎮財政所要深入實際,調查核實,查后登記。
第十條對災歉減免的農戶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各區縣、鄉鎮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農業稅災歉減免資金。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對當年的資金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第十二條各區縣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