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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滁州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意見,參照《滁州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反腐倡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第三條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考核、綜合評定、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市委、市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對鄉鎮、街道和市直局級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年度考核工作,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下發考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領導成員擔任組長,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
第六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底進行一次,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干部年度考核、績效考核、責任目標考核等結合進行。
第三章考核對象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八條市直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人民團體、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四章考核內容
第九條1、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滁州市委和明光市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部署情況;
2、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
3、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4、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建立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情況;
5、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
6、加強作風和效能建設以及專項治理情況;
7、落實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章考核指標及評價
第十條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考核組考核情況,結合平時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對被考核單位按考核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1、領導班子:鄉鎮、街道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分別對照《鄉鎮、街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分表》(附件1)和《市直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分表》(附件2)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90分以上的為優秀,70-89分為良好,60-69為一般,59分以下為差。
2、領導班子及成員民主測評:按照《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民主測評表》(附件3)和《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民主測評表》(附件4)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好”得票率達80%以上的,為“優秀”等次;“好”、“較好”得票率達70%以上的,為“良好”等次;“好”、“較好”、“一般”得票率達70%以上的,為“一般”等次;“差”得票率達30%以上的,為“差”等次。
第六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條被考核單位接到通知后,對照考核暫行辦法先自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照本年度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撰寫述職述廉工作報告,市考核組在此基礎上進行考核。具體步驟如下:
(一)召開述職述廉大會。考核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參會人員為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班子及其成員,其他科級領導干部,部分離退休老同志,鄉鎮、街道機關工作人員,村兩委主要負責人,黨風黨紀監督員,特邀監察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考核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參會人員為被考核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大會主要議程為:1、考核動員。考核組組長作動員講話。2、述職述廉。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和市直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作述職述廉報告。具體內容:一是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情況;二是領導班子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重點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三是本人完成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情況及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情況。鄉鎮、街道和市直單位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交書面述職述廉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崗位職責以及學習、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二是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職責內容及履行情況;三是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及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情況。3、民主測評。由參會人員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工作情況和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二)個別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是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情況及領導干部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情況。個別談話的范圍原則為領導班子成員,機關中層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部分離退休老同志,具體對象由考核組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查閱有關資料。圍繞考核標準,查閱有關原始資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工作文件、會議記錄、年度考核自查情況等。
(四)反饋。考核結束后,考核組要對被考核單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反饋意見,由考核組組長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反饋。反饋內容為:考核工作開展情況;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民主測評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履行工作職責、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五)匯總材料并上報。考核組形成綜合考核報告并報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
(六)通報。以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名義對責任制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七章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十二條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和年度考核的情況,對典型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對不認真執行或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年度考核評價結果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市委及相關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崗位調整、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果評價為“差”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組織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連續兩年被評價為“差”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市委組織部要提出組織調整意見上報市委。
第十五條對當年考核等次為優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通報表揚,并從中推薦優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報請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市屬事業單位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共明光市委、明光市人民政府《關于科局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辦法》(明發[*2]6號)自本辦法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