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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的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統籌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中國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的資金。項目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備災救災項目*****萬元;衛生救護項目***萬元;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建設項目***萬元。項目的執行時間從20**年1月開始至20**年12月結束。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原則和要求。項目資金是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的專項資金,按照項目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
(一)項目資金必須嚴格按資金使用計劃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具體用于“紅十字博愛送萬家”活動和救災物資儲備、紅十字會衛生救護師資培訓、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總庫和省級分庫網絡建設及捐獻者檢測。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項目資金的使用要保證公平、公正、公開,有利于社會監督。凡項目資金資助的社會活動和公益事業,都應以顯著方式標明“國家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使用項目資金購置的公益設施、設備、器材等,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參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項目資金使用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按有關規定統一規劃,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地方分會”)分工負責、共同實施項目管理。
(二)執委會負責制定項目資金規劃、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制定項目資金相關規章制度。
總會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具體制定項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總結驗收及績效考核;負責提出項目預算調整申請,配合總會財務部門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論證及追蹤問效。
總會財務部門具體負責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審核、執行、調整、監督及決算的編制;研究制定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組織項目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論證、追蹤問效和階段性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總結驗收、績效考評。
(三)地方分會對項目資金的管理比照總會的職責分工進行。
第五條項目資金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資金的使用申請僅限于總會及地方分會。
(二)申報項目必須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期目標、承擔項目單位的技術條件等。
(三)屬于總會的資金項目由總會向財政部報批后執行。
(四)屬于省級地方分會或單位的資金項目,應由項目單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將附有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的項目申報材料上報總會,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將當年的公益金項目使用計劃和地方上報的項目匯總材料上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項目資金預算編制
(一)項目資金實行獨立的預決算制度。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合理預測總會和地方分會的收入情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募捐收入等),統籌安排項目資金和單位組織的各種收人,最大限度地發揮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二)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要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研究提出項目總體規劃,并在充分研究和論證后,填報財政部統一制定的項目申報文本。
(三)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據項目總體規劃具體制定下一年度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計劃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四)財務部門根據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報送的項目使用計劃,統籌編制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提交執委會審定后報送財政部。
(五)使用項目資金進行采購的項目,均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采購。
(六)地方分會編制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應按照總會的要求報送。
第七條項目資金執行管理
(一)項目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一經財政部核定,原則上不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終止、撤消、變更、追加,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一般財政性資金混合管理。
(三)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當年確定的使用計劃完成項目,不得超計劃使用資金。如當年項目無法完成,使用部門和單位需將項目資金出現結余的原因、結余金額等有關情況報總會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后,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項目資金要嚴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則組織實施。屬于總會使用的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屬于地方分會或單位使用的項目資金,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總會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
(五)項目階段性工作完成后,項目資金使用單位需編制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財政部門將會同總會對項目實際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核撥下一階段項目資金。對未按要求執行項目,項目管理中存在較大問題,未落實相關工作經費、未及時編制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單位,將扣減或停撥下階段項目資金。
(六)總會應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屬于總會的項目以及匯總全國紅十字會系統的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資金的地方使用單位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并編制和報送項目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和項目目標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
(七)總會在項目資金結束的6個月內,應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項目資金監督檢查
(一)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對項目方案的確定和項目資金使用的全過程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二)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資金進行檢查。項目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必須主動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地方分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