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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流通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流通現代化的意見》(京政發[20**])13號),特設立**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流通發展資金)。
第二條流通發展資金用于支持本市現代流通的發展,促進建立以市場為基礎、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導向的發展機制。按照公共財政和WT0的規則運作。
第三條流通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確保流通發展資金的規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向社會公布;對資金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重點項目評審,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流通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流通發展資金撥付。
第二章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六條公共財政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推進本市流通現代化過程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扶持社會服務功能強、社會效益好、滿足群眾生活和流通產業發展新需求的項目。
第七條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結構和資源配置,促進流通領域技術進步,提高本市商業流通業的現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和企業間實施聯合重組及資源整合,培育本市商業流通業大型龍頭企業。
第八條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推進流通現代化的發展重點,在全市范圍內,通過多種形式選定流通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市、區(縣)兩級政府資金共同支持的原則。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區(縣)支持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區(縣)組織申報的符合流通發展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項目扶持資金的,市流通發展資金優先扶持。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條加強流通經濟安全及市場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市場安全和調控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市場監測體系和食品安全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設。重點支持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物流資源整合、第三方物流、專業物流發展和公共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及面向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化物流配送等項目。
第十一條完善便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以連鎖經營等新興業態為主體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體系的建設;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場調節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項目;鼓勵發展社區商業服務業相關的項目和相配套的配送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扶持搞活農產品流通,培育農村消費品市場,推進農村流通現代化發展的項目。
第十二條發展現代流通方式,優化流通結構,提高流通效率項目。
(一)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龍頭企業。
(二)支持在全市商業流通業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
(三)支持連鎖商業發展,重點支持發展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愿連鎖;支持連鎖企業信息化建設、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項目。
(四)支持傳統商業升級、改造。用現代流通技術改造傳統商業和老字號企業。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設,鼓勵建立新的經營方式和現代結算形式等項目。
第十三條其他項目。
(一)支持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行業。
(二)支持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市場、商業無障礙設施改造、建設項目。
(三)加強區域經濟協作,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內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條流通發展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為:銀行貸款貼息、補助撥款、獎勵等。
(一)銀行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按照《**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二)補助撥款支持的項目: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
(三)獎勵支持的項目:公益性、示范性強且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
第五章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資金的申請審批:凡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企業,均可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凡申報使用流通發展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商務局、財政局當年的項目申報指南,按照市財政《**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上報項目申報材料,網上申報項目。
(一)市屬商業企業申請流通發展資金,由市有關單位、企業集團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市商務局經過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二)區(縣)商業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區(縣)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區(縣)商務局、區(縣)財政共同研究、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審定。
(三)其他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商務局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四)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后確定的項目進入市財政局專項資金項目庫滾動實施,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五)市財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對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排序,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經人代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撥付程序:對經批準的流通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按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對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流通發展資金。
第二十一條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同級財政、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對違反規定挪用本專項資金情況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此前制定的《**市商業結構調整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