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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發展,開展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試點,制定此辦法。
一、補貼對象
試點區內,具有**市正式戶口、年滿60周歲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
1.年滿90周歲的老年人。
2.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一下幾類老年人:
(1)分散供養的城鎮“三無”老年人;
(2)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老年人;
(3)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4)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純老年戶及僅與殘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80-90周歲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護理費補貼的人員除外。
二、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年齡、自理能力、收入和居住狀況享受不同補貼標準,具體見附件《**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試行)》。
三、補貼方式
補貼資金以服務券形式發給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居家養老服務單位購買服務時,出具相應面值的服務券。服務券也可以折抵入住養老服務機構所需費用。服務券不得變現或用于其他用途,有效試用期為一個月。
四、服務內容
補貼資金購買的服務用于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需要或折抵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費用。具體服務項目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民政部門根據老年人實際需求確定。
五、申請、審批與發放
(一)申請與初審。老年人(可委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關人員或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初審。初審合格的,遞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復審;初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退還申請材料。
(二)復審與評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轉交評估站進行自理能力評估,并按照《**市特殊老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試行)》,提出資助標準意見。復審不合格的,出具書面理由,并轉交受理部門告知申請人。
(三)審批與備案。區民政局根據申請材料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做出審批決定。審批合格的人員,編制名單后,轉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服務券,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審批不合格的,出具書面理由,并轉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告知申請人。
六、經費結算
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的補貼按月結算,用于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補貼按季度結算。服務單位須提交服務券及服務記錄,由區民政局審核后結算。
七、經費保障
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經費由市、區財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2的比例分別負擔,補貼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管理。
(一)各級民政部門將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并于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財政部門按審核后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納入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八、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試行)
人員類型
年齡
身體狀況
補貼標準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老年人、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門公布的農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60-89周歲
不能完全自理
150元/月
年滿90周歲
全部
200元/月
分散供養的城市“三無”老年人、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門公布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60-89周歲
不能完全自理
200元/月
年滿90周歲
全部
250元/月
純老年戶及僅與殘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0-79周歲
不能完全自理
50元/月
高齡老年人
80-89周歲
不能完全自理
50元/月
90-99周歲
全部
50元/月
年滿100周歲
全部
1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