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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切實減輕企業社會負擔,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解決企業自辦學校移交當地政府后的辦學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教育改革和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寧黨發[*9]6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地方教育費的函》(寧政辦函[*2]23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征地方教育費。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費。
第三條地方教育費按照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2%征收。
第四條地方教育費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未設地方稅務局的由當地國家稅務局征收,下同)。納稅義務人在向當地稅務局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時,同時申報繳納地方教育費。
第五條地方稅務局征收地方教育費時,須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收取許可證》,亮證收費,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教育費專用繳款書。(專用繳款書式樣后附)對非固定業戶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地方教育費定額專用收費票據。(定額專用收費票據式樣后附)
第六條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費全部上繳自治區財政,納入預算,由自治區集中管理使用,用于彌補企業自辦學校移交當地政府后的辦學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條地方教育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的有關規定,適用*2年國家基金預算收支科目,代碼為8809款,“其他附加收入”,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準確。
第八條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批準的企業自辦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的方案商自治區教育廳,擬定地方教育費使用計劃,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后,由自治區財政廳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單位企業繳納的地方教育費,企業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事業單位在“經營支出”科目中列支,行政單位在“經費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條地方教育費的減免
1.企業自辦小學的,減半征收地方教育費;自辦中學的,免征地方教育費。
2.對卷煙廠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地方教育費。
3.對企業將學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但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支付一定比例辦學費用的,在其支付辦學費用新時期,按其支付辦學經費占辦學總費用的比例,享受免征照顧。
4.征收額不足1元的,免征地方教育費。
第十一條地方教育費的征收手續費,由自治區財政廳從收取的地方教育費中,按照國稅、地稅實際征收入庫數的5%核撥給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
自治區財政廳印制專用繳款書、票據以及宣傳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從征收的地方教育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