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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影響工作秩序和辦事效率,貽誤工作,或者損害管理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給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拖拉、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妨礙和影響經濟建設的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
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在實施財政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受理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非法設立有償咨詢程序的。
5、不予受理、許可,又不告知理由的。
6、無規定依據實施許可的。
7、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8、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的。
9、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者告知辦事結果的;
10、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許可費的。
11、違法委托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2、依據規定應該公開而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法律法規設置的許可前置條件,需經多個部門審查的,受理機關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給其他部門的。
14、其他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四、在實施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當事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征收的。
2、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增加或設立征收項目、擅自改變征收標準的。
3、未按法定范圍、時限實施征收的。
4、截留、私分或擅自開支征收款的。
5、征收不開具合法收據或不使用法定專用票據的。
6、不出示有效征收資格、許可證件實施征收的。
7、只收費不服務或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
8、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征收有異議時,不告知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申訴途徑的。
9、違反規定減、免費稅和財政資金的。
10、其他違反征收規定的行為。
五、在實施財政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1、違反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擅自擴大財政預算負擔范圍,提高單位綜合財政預算定額標準的。
2、未經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準,擅自調整預算的。
3、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分配上級專項資金指標的。
4、不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安排和突破專項資金指標的。
5、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動用預備費的。
6、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調度資金的。
7、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追加或調減轉移支付資金的。
8、未按規定辦理預算退庫的。
9、違反規定開設、撤銷、變更銀行賬戶的。
10、違規公款私存、一款多存、多頭開戶,違規將各種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財政代管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采用定期存款的。
11、未按規定管理和撥付財政專項資金、財政專戶資金、其他財政資金和財政代管資金的。
12、違規“戴帽”安排資金的。
13、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辦理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批準國有資產處置和國有股權設置的。
14、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15、違反國有企業改革規定,擅自擴大財政負擔范圍和提高標準,資金不專款專用,造成財政掛賬和兜底的。
16、違反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擅自對“三無”工程安排資金、撥付款項、辦理工程預決算的。
17、違反《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參與、干預政府采購中的商業行為和擅自批準單位自行采購的。
18、違反控購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控購手續的。
19、違反一般增值稅退稅政策,擅自擴大退稅范圍和不及時辦理退稅的。
20、違反會計管理規定辦理資質、資格證書的。
21、違反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規定,擅自申報項目、改變資金投向,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回收到期資金的。
22、違反農業開發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申報立項,違規使用農業開發資金的。
23、違反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規定,多頭開戶、擅自撥付社保資金以及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
24、違反國外貸款管理規定,擅自撥付貸款以及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
25、違反規定委托實施財政行政執法的。
26、指派沒有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財政行政執法的。
27、需經審核、報批程序而不履行審核、報批程序的。
28、收受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業務費不入賬的。
29、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行為的。
六、在實施財政執法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檢查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事由、事項、內容、對象實施檢查的。
3、不出具有效資格證件實施檢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時限實施檢查的。
5、不按規定權限或超越規定權限實施檢查的。
6、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檢查和交叉檢查的。
7、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8、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的。
9、違反《會計法》及有關規定,對假賬真算、真賬假算行為有舉報而不及時查處的。
10、違反工資統發有關規定,不及時辦理工資調資、人員變動工資異動,不及時查處單位吃財政“空餉”舉報,擅自增加扣款事項的。
11、損害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12、其他違反財政行政檢查規定的。
七、在實施財政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蓄意從重處罰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丟失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應當依法移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紀律責任而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或紀律處分的。
7、對玩忽職守,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申訴途徑的。
10、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在實施財政執法采取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時限采取強制措施的。
5、超出職責范圍或者管轄區域、場所,或未經執法機關依法移交而直接進行查處或采取強制措施的。
6、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九、在履行財政行政復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復議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
4、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收受好處、徇私舞弊、偏聽偏信等行為的。
5、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6、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十、在實施機關內部事務管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核的和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領導批辦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完成交辦工作的。
3、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拖延不辦的。
4、對不屬于本局職責范圍或不宜由本局辦理的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5、公文、公務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商或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報請上級領導或上級機關裁決,擅作決定的。
6、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
7、未嚴格核對、審核、簽發對外發文,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
8、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的。
十一、行政過錯責任劃分:1、直接責任;2、主要領導責任;3、重要領導責任。
十二、承辦人的直接行政行為,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十三、承辦人未經審核、批準,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或雖經審核、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十四、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十五、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核人不經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十六、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十七、領導寫條子、打招呼進行行政干預,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應當追究領導的直接責任。
十八、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參與研究、決策的全體人員(明確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據可查的人除外)負直接責任。
十九、作出改變下級機關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作出改變下級機關決定的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二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扣發當年崗位津貼和獎金:
5、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6、責令辭職或辭退;
7、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二十一、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l、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行政過錯的。
2、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有權錢交易情節的。
二十二、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l、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積極配合過錯查處,且有立功表現的;
3、情節輕微,未產生后果的;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的。
2、對作出的錯誤行政決定明確表示反對且有據可查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應追究的。
二十四、具體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以確定具體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1、文件和制定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的。
2、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3、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上級機關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4、在上級機關、人大以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要求調查處理的。
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6、上級機關要求調查追究的。
二十五、本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事項由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相關具體工作歸口紀檢室負責。
二十六、機關工作人員在收到投訴、檢舉、控告后,應將有關投訴、檢舉,控告情況告知監察室。
二十七、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由監察室在7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是否受理。對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而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十八、對決定進行受理調查的行政過錯事項,紀檢室在報請分管領導同意后應會同財政監督股、人事股、辦公室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和局黨組。沒有時限規定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
二十九、對紀檢室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局黨組在5-10個工作日內進行研究,決定是否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處理,需要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由局黨組作出決定。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因行政過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三十、調查處理行政過錯實行回避制度。局黨組成員及紀檢書記、相關調查人員與行政過錯行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實行回避。
三十一、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認為不便向局提出投訴、檢舉、控告的,可向上級機關投訴、檢舉、控告。
三十二、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理結果,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
三十三、行政過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訴。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和《行政訴訟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四、對行政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決定,依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