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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省綠化造林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繳和使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必須遵守本管理細則。
第二章收取對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能到現地履行義務植樹的下列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一)在我市范圍內注冊、登記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減(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一)民政部門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全免,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職工人數的一半收取。
(二)特種學校(如聾啞學校、盲童學校)免繳。
(三)大、中、小學學生免繳。
(四)當地駐軍(含武警)免繳。
(五)農民免繳。
(六)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機關和單位,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免繳當年綠化費。
(七)其他特殊情況,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章收繳標準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繳納綠化費,用于代其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凡不愿意或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當年義務植樹勞動,未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單位和個人,按上年末在冊人數(本單位正式職工和臨時雇傭人員)繳納綠化費。
第七條每戶城鎮個體工商戶應按用工人數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八條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標準,按省發改委、財政廳《關于調整向城鎮居民收取的綠化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云計收費〔2001〕210號)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計,每株收取2.5元。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綠化費收繳,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托其他部門和組織代收。
第四章收繳辦法和收繳機關
第九條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省級單位和鐵路部門按隸屬和管理關系收取,省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由省委、省政府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認定收繳,鐵路系統由**鐵路局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認定收繳;市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市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組織和縣(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縣(市)區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組織、個體、私營經濟體,由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縣(市)區屬地管理原則審核認定,下達每年義務植樹任務,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
第五章綠化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須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在收費后開具收據給交費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收繳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統籌安排,用于完成交費單位的全民義務植樹任務,補救未完成任務單位的植樹工作等。
第十三條義務植樹綠化費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設立財政專戶,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及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根據《**省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須以本年度綠化費收取總額的10%上繳。其中5%上繳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5%上繳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用于省、市宣傳、表彰獎勵和管理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管理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