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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管理,保證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管理,是指依照國家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對資金籌集、使用和結算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滿足資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作為市政府房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工作、籌集售房資金并管理使用好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按“專款專用”原則,負責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在售房出售資金運作使用過程中,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第五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收取,以戶為單位,具體標準是:
(一)直管公有住宅基準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磚混結構、普通裝修標準960元,框架結構、普通裝修標準1090元;
(二)已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購房或領取過住房補貼及購買過安居住宅、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的租戶,基準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磚混結構、普通裝修標準1260元,框架結構、
普通裝修標準1460元。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標準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由市房產管理局委托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建立過渡帳戶,專款儲存,按月或者按季上交,于次季度五日內,將計稅后的售房款上繳財政。
第七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使用:15%專項安排用于房管機構轉制資金;按20%規定比例建立共用部位設施維修基金;65%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三類危舊房改造建設資金、廉租住房建設補貼資金、解決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等專項資金安排。
第八條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年度出售計劃,編制年度資金的收支計劃。
第九條各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年度用款計劃的編報、審批制度。即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專款專用”原則,編制用款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各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一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調整,必須按“專款專用”原則使用。市財政部門根據承辦銀行存款專戶數,按項目資金使用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市房產管理局應建立健全財務機構、財務制度,合理配置財務人員,加強核算和財務管理;定期向直管公有住宅管理出售協調領導小組報送財務收支決算的年報、季報,并接受
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收、支管理,必須按市政府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年七月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