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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鄉(鎮)財政職能,切實加強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提高鄉(鎮)財政調控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益,由鄉(鎮)財政對其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財務實行“零戶統管”,即:在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崗位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由鄉(鎮)會計核算站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和財務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第二條凡經費預算和領撥關系在鄉(鎮)的全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都要納入“零戶統管”;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單位暫不納入。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組成
第三條根據鄉(鎮)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以及鄉(鎮)財政的管理職能,在鄉(鎮)財政所設立會計核算站,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合署辦公,負責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零戶統管”工作。第四條根據鄉(鎮)財政管理職能及實施“零戶統管”的工作需要,按照鄉(鎮)機構規模和工作量大小,鄉(鎮)財政配備干部3至5人。其中:財政所所長兼會計核算站站長、總會計1人,統管會計1至2人,專職出納1人。人事關系統一由縣(市)區財政局管理。
第五條按照鄉(鎮)財政干部的編制人數,現有鄉(鎮)財政干部不足的,可結合縣、鄉機構改革,首先從各縣(市)區財政局干部中選派,其次可從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中選調,不再新增人員編制。其任職條件是:自覺遵守財政財務法規,具有財會專科以上學歷或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第六條實施“零戶統管”后,各鄉(鎮)的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置報賬員1名,負責單位內部各種收費票據、存款、現金的臨時收取、交存、報銷等工作。
第三章運作方式
第七條實施“零戶統管”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再開立銀行賬戶,所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應分別按照《預算法》及各縣(市)區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直接繳入指定國庫賬戶或財政專戶管理。單位預算外資金政府統籌后的余額,其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第八條鄉(鎮)財政要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和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的要求,在編制單位預算時,首先使用單位統籌后的預算外資金,不足部分再由財政預算安排。
單位預算經鄉(鎮)人代會審議通過后,書面下達各單位執行。
第九條批準的單位預算支出,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零星開支,由原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金額較大的由鄉(鎮)政府集體討論審批。單位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由單位設置的報賬員定期到財政審核報賬。
第十條鄉(鎮)財政要按照《會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各單位的預算指標、經費支出和固定資產明細賬,負責編報會計報表,定期向各單位通報收、支執行和資金結余情況。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鄉(鎮)財政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全面開展“零戶統管”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在對各單位進行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做好會計檔案,會計資料及財產物資的交接工作。各單位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仍然由原單位負責催收和償還。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規定,制定相應的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建立健全會計崗位職責及監督制約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試行辦法》自之日起在全市各鄉(鎮)執行。在此之前已實施“零戶統管”的鄉(鎮),按本辦法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城區街道辦事處也要切實加強對所轄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區政府參照本《試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六條本《試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