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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市級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提高財政投資效益,根據省政府(2000)69號文《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市級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以下簡稱市財政性投資),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財政專項基金以及市財政負責償還本、息的各類借款的基本建設和非生產性更新改造項目。具體包括:市本級機動財力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財政預算內教育費附加、農水和其他專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專門用于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專項管理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財政預算外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由市財政負責償還本、息的各類借款以及財政安排的其它資金。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市級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市財政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投資為1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和5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更新改造項目,包括單項或配套補助項目。限額以下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現行管理審批程序管理。
第四條**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具體負責市財政投資項目審批、編制年度財政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以下簡稱財政項目投資計劃)草案;并負責對項目前期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進行綜合協調。
市財政局、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市財政性投資的重點投向為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市財政投資項目必須按照批準的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組織建設,投資定額按照國家規范標準測算,并實行招投標、施工監理制和質量負責制。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項目實行投資概算控制,以預算控制決算。
第二章資金安排
第六條市財政投資項目,由市財政局提出市級財政投資年度資金總量,并按性質分類安排,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作為市級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編制的依據。
第七條財政預算內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教育費附加、農水資金按專款專用的原則對口安排,其他專項支出統籌安排。
(一)市級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統籌用于全市基礎設施和配套補助、社會各項事業、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公益性項目;經法定程序確定并需要市級財政投資的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城市建設的部分,用于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項目。
(三)農水專項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用于中型及以上的水庫新建、改擴建、病險水庫加固、江河治理以及與基本建設投資配套安排的生態環境建設項目。
(四)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用于新建、改擴建基礎教育教學設施和中、小學校舍改擴建和危房改造項目。
第八條市財政根據項目借款總規模和財政還款能力,設立還債資金,用于歸還當年和今后到期借款本息。還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管理。
第九條市級不同資金來源安排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前期費,由市計委統一安排和管理。前期費的使用要確保突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投資計劃的編制
第十條編制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應當符合國家、省宏觀調控政策、省投資計劃、**市中、長期發展計劃、市政府有關規定和決定,遵循“量入為出、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動態綜合平衡”的原則,發揮財政性投資的導向作用,優先安排重點、續建、竣工收尾項目,與國家、省配套資金的項目。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由市計委綜合平衡后編制,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下達實施。
第十一條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由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提出建設項目名錄和資金需求計劃,市計委以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意見為基礎,經綜合平衡后,編制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市計委征求市財政局和相關部門意見后上報市政府審查并按程序報批。經批準的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資金性質,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正式向各個市財政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下達。
農水專項用于基本建設的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經批準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內下達下年度的計劃。
第十二條編制財政項目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政性投資重點、資金需求和財力可能,投資規模確定的依據;
(二)分類具體建設項目名稱、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年度投資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項目前期費用;
(四)其它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和財政補助投資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列入國家和省計劃由市配套投資的續建項目;
(二)經法定程序確定的大中型項目;
(三)經市委、市政府討論列入計劃的項目;
(四)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建設的項目。
第十四條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計劃的,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調整方案,并按照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第四章項目和資金審批
第十五條市財政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階段。
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單體建筑,前期工作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立項的,應當首先向市計委申報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
市計委對上報項目建議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決策后,由市計委審批。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環保的項目,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市計委審批。
凡屬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計委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財政投資項目一律按單項報批。項目立項審查依據是: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規劃和土地部門初審意見;
(三)涉及環保和相關部門的,須有環保和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資金籌集方案,包括自有資金落實情況;
(五)主管部門意見和其它有效證明。
第十九條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均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并按照項目性質報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市財政投資項目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它費用、基本預備費、建設期借款利息及各種稅費等費用。概算的審查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項目概算不超過投資估算的,由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門直接批復初步設計。
(二)項目概算超過投資估算的,由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門報市計委,市計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審核。如審核后的概算投資超過投資估算在10%(含10%以內的,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后,由市計委會同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門共同批準初步設計。如審核后的概算投資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向市計委申報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投資200萬元以上的財政投資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開工報告由市計委審批。需上級批準開工報告的,由市計委按程序上報。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項目責任人已經確定,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
(二)施工圖設計已獲批準,項目預算已經核定;
(三)已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不具備本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但因情況緊急確需提前開工的,市計委對項目進行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三條市本級財政性投資200萬元以內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三個開發(度假)區財政投資500萬元以內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市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相關副市長審批。市本級財政性投資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三個開發(度假)區財政性投資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市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后,經相關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批。市本級財政性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市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后,經相關副市長審核,報市長辦公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由市計委提出初步意見后報
市政府,經市政府審核后,再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四條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批階段,如財政性投資超過上一階段審批中批準額度的,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財政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需要由國家和省安排資金的市財政投資項目,由市計委負責項目建議書的申報工作。涉及市配套、承諾資金的,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涉及建設單位和縣(市)、區配套安排資金的項目,應有相應的資金承諾,方可研究市級補助資金額度。建設單位或縣(市)、區配套資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優先安排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投資項目管理的內容包括立項文件(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開工報告的審批、預算審查、工程招投標、項目開工前審計、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與下達、建設資金核撥、竣工驗收備案、竣工決算、決算審計等。
第二十八市財政投資項目管理,由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市計委負責重大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會同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門負責超過投資估算10%以內的初步設計的審批,下達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協調項目建設資金;對工程結算和決算進行控制;監督檢查市財政投資項目實施和招、投標情況,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預算、竣工決算;根據年度財政項目投資計劃和市有關部門下達的撥款通知單,按項目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對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產權登記。
(三)市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門,按市財政投資項目性質和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市規劃、國土、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項目進行管理。
(五)市審計局對市財政投資項目進行開工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依法對財政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六)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工程建設;通過公開招標,擇優確定規劃、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監理單位;銜接落實年度建設投資,編制并上報財政項目投資計劃;根據合同和工程進度,撥付工程建設資金;組織竣工驗收并向有關部門上報竣工驗收情況;做好工程檔案資料;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工程完成、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報表。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給設計單位作為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依據,并負責監督設計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投資估算、建設規模進行委托和設計。施工單位不得突破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
第三十條因地質狀況和不可預見因素等原因,導致設計和施工突破經批準的投資概算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未重新報批并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繼續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因規劃或土地利用等原因導致突破投資估算、建設規模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規劃和市土地管理部門的調整意見報市計委審核。未經市計委審定,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有關證書,建設單位、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市財政項目投資計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應當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監理制。未執行前款規定的市財政投資項目,不得批準設計或者開工。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并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合同簽訂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供由銀行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保函。
第三十六條重大財政投資項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員,由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過程獨立進行稽察。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于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涉及水利、交通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市財政投資項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內向市財政局申請竣工決算。市財政局應當在收齊材料后的九十日內,對竣工決算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于收到財政竣工決算批文后六十日內,辦理完成資產移交手續和產權登記工作。
未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或未辦理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建設資金有結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決算批文規定,將結余資金上交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市財政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計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下達停止撥款通知書,三年內不再審批該單位或者其所在系統的財政投資項目;監督部門和人事部門依法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重大財政投資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和未辦理產權登記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由監督部門和人事部門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開工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頒發有關證書的。
第四十三條設計和施工單位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定的投資和建設規模的,由市計委中止其對該財政投資項目的設計和施工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第四十四條市財政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由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在市財政投資項目的管理監督中,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三個開發(度假)區用于基本建設的投資審批權限,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財政投資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由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
第四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