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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
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
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
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
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
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
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
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征
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
批準后,可以繼續執行,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