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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市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制度,增強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組織的快速反應能力,高效處置各種危急情況,快速解除公民意外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公共服務組織應急處置暴力犯罪、社會治安、突發事故、自然災害等危急情況和公民求助事項的組織、指揮、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社會服務聯合行動,貫徹“有警必接、有險必救、有難必幫、有求必應”和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最大利益的原則;實行危急情況由首接單位臨機指令處置并跟蹤督查、非危急情況及時移交有關單位在限期內處置并反饋結果的制度。
第四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組織,必須制定、完善處置各種危急情況的預案,依照法定職責和聯合行動分工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自覺服從聯合行動指揮機構的調度,接受廣大公民的監督。
第五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行政機關、公共服務組織,向有關單位下達處置危急情況的指令術語為“搶險命令”。
接到“搶險命令”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處置各種危急情況。
第六條廣大公民因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處于危險,或者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困難時,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直接向負責處置的單位求助,也可以向110報警服務臺報警。
廣大公民應當共同維護110報警服務臺的工作秩序,不得惡意報警求助。
第二章聯合行動組織
第七條本市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監督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組織實施社會服務聯合行動。
本市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行動辦公室),負責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日常工作;緊急情況下直接組織、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處置險情。
第八條本市110報警服務臺,接受全市各種危急情況的報警;依照工作預案向有關單位報告警情或下達出警指令;直接處置危及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險情;對有關單位出警和處置危急情況實施跟蹤督查。
第九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行政機關,均應依照法定職能和聯合行動分工,明確主管聯合行動經常性工作的負責人、處置危急情況的機構及其遞補機構、與110報警服務臺的聯絡方式并向其備案。
第十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公共服務組織,應當依照聯合行動的服務范圍,落實搶險救助隊伍和應急聯絡方式,并向主管部門和110報警服務臺備案。
第十一條本市社會服務聯合行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110報警服務臺,在處置危急情況時可以指令任何單位參加聯合搶險救助行動。
第三章聯合行動分工
第十二條暴力犯罪、緊急治安及火災險情,由110報警服務臺依照工作預案直接指揮處置,并可視情指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協助處置。
第十三條水、陸、空交通事故險情,由110報警服務臺或首接警情的機關邊處置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交通、衛生、消防等有關部門和應急救助隊伍,按搶險救助預案和“搶險命令”參加排險、施救。
第十四條油、氧、燃氣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外泄或燃燒、爆炸險情,由公安消防機構指揮搶險,衛生、環保、技術監督和險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按預案處置至安全程度。
第十五條企業傷亡事故,由經貿部門指揮處置,衛生、勞動、地礦、公安、企業主管部門及其施救隊伍參加。
第十六條重大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流行、染疫食品流入市場和劇毒、放射性物品失控險情,由衛生部門指揮排險,醫療、防疫、交通、公安、技術監督、商行政等部門參加處置。
第十七條崩山滑坡、洪水、地震、山林火災等自然災害,由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地礦、水利、地震、森林消防、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處置,并可隨時追加任何單位參加搶險救助。
第十八條危重傷、病人求助,由首接請求的單位直接指令120急救中心施救。
第十九條大氣、水等遭到嚴重污染危及人畜生命安全和農作物生長的,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指揮排險,衛生、水利、農業等有關部門參加處置。
第二十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搶險命令”和法定職責,組織、協調、督促本區有關部門及公共服務組織參加搶險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下列非危急情況,由處置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和承諾期限處置,處置期限內向110報警服務臺報告處置結果,并答復投訴、舉報、求助人:
(一)城市供水、供氣故障由供水、供氣單位負責處置;
(二)城市排水故障、市容環境衛生問題由市政環衛部門負責處置;
(三)供電設施故障由供電部門組織處置;
(四)通訊設施故障由郵電部門組織處置;
(五)有線電視設施故障由有線電視臺處置;
(六)城市違章建筑、違章占道、亂擺攤點由城管監察機構和公安機關處置;
(七)城市噪聲、空氣污染由環保部門、城管監察機構和公安機關處置;
(八)城市樹木倒塌、毀損由園林部門處置;
(九)勞動關系糾紛由勞動部門處置;
(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由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分工處置;
(十一)因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市場交易爭議及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由工商行政部門處置;
(十二)棄嬰、走失兒童、孤寡老人、精神病患者的收容和無名尸體火化由民政部門處置;
(十三)經濟、民事糾紛由法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依法處置。
第四章聯合行動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聯合行動辦公室和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準確掌握聯合行動單位處置危急情況的職能劃分、指揮調度途徑、應急聯絡電話和搶險救助隊伍。
第二十三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行政機關、公共服務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與110報警服務臺及各聯合行動單位之間的聯絡暢通。郵電部門及其所屬專業隊伍,應當保障搶險救助行動的應急通訊服務。
第二十四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單位,必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值班制度,落實應急搶險救助隊伍,確保危急情況下快速集結并按“搶險命令”的限時到達現場。
第二十五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搶險救助車輛、通訊器材及其他搶險救助工具,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聯合行動辦公室應當定期實施檢驗,并組織負有經常性搶險救助任務的單位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二十六條凡經聯合行動辦公室核準用于搶險救助行動的車輛,統一安裝黃色警燈標志,車身噴“110搶險救助專用車”和單位名稱,執行搶險救助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參加搶險救助的人員,統一佩戴“110搶險救助”袖標。
第二十七條所有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制定并公開服務承諾制度,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聯合行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定期召開工作會議,通報社會服務聯合行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聯合行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報社、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的宣傳,及時報道聯合行動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的典型。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執行“搶險命令”或不履行承諾造成嚴重后果的,聯合行動辦公室或下達指令的機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聯合行動辦公室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單位制定相互銜接的操作規程。第三十二條參加社會服務聯合行動的單位之間因履行法定權能產生爭議的,由聯合行動辦公室或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請本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