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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1.會長在召集農業機械化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時,至少應提前2周將會議目的、時間和場所等項定下來,并通知委員。但在緊急情況下,不受此限。
2.前面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分會。
第2條
1.會長同時是審議會的議長,并負責整理審議內容。
2.前面規定同樣適用分會長。
第3條
1.審議會設置基本方針分會、檢查分會和特別分會。
2.基本方針分會負責審議農業機械化促進法(1953年法律第252號,以下簡稱"法")第5條之2第1項關于引進高性能農業機械的基本方針的有關事項。
3.檢查分會負責審議"法"第14條各項中提出的事項。
4.在前項的場合下,檢查分會的決議可作為審議會的決議。
5.特別分會審議會長認為有必要審議的事項。
第4條會長或分會長,可委托他指名的委員或專門委員構成的專門委員會對某一專門事項進行調查。
第5條專門委員針對會長和分會長的要求,可在審議會或專業分會上對某一專門事項陳述自己的意見。
第6條法律、政令和本規程未作規定的由會長確定與議事手續有關的必要事項的審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