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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省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報送和核準管理辦法》等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就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核準(以下簡稱方案核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招標方案或不招標申請的核準事項,按以下分工辦理。
(一)應當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招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二)應當報送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招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三)應當報送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招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第四條:方案核準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等項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十一)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十二)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十三)政府集中采購;
(十四)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十五)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十六)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十七)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五條:方案核準資金性質: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六條:方案核準規模: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七十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醫療設備、藥品、政府采購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十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十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八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八百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六)總投資額八百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八百萬元以上道路、供水、電力等經營權的選擇。
第七條:方案核準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是全部進行招標還是部分進行招標,其中擬部分進行招標的,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對不招標部分說明理由;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材料等各個擬招標部分的招標估算金額。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是采用委托招標方式還是采用自行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第八條:方案核準時間:項目單位應當到市發改委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手續,應招標的項目,屬下達資金計劃的項目在資金計劃下達前辦理方案核準,其它項目均在組織招標投標活動開始前辦理招標方案核準;不招標項目在項目開工前,辦理不招標申請核準。
第九條:方案核準提交材料:
(一)審批類(含下達投資計劃)項目:
投資計劃;初步設計;規劃許可證;招標方案核準申請。
(二)核準類項目:
投資核準證;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規劃許可證;招標方案核準申請。
(三)備案類項目:
投資備案證;初步設計和項目投資概算;規劃許可證;招標方案核準申請。
(四)政府投資項目和其它重要項目:
政府審批依據;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招標方案核準申請。
(五)項目單位自定工程和貨物采購項目: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招標方案核準申請。
第十條:招標方案核準前,建設單位不得與任何招標機構簽訂合同;招標方案核準后,建設單位方可與招標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招標機構在組織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項目情況變化擬調整已經核準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到原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招標方案核準,不得指定和強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招標機構。
第十三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工作,在招標方案或者不招標申請核準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準的招標方案或者不招標申請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但由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當辦理核準手續而未辦理的,或者未按核準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的,由發展改革部門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第30號令)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第2號令)的有關規定,認定其招標無效,責令其先行辦理核準手續,重新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和監察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核準、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執法過程中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