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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發揮土地在經濟發展中的調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供應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需盤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購、置換方式予以儲備,通過前期開發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開提供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具體領導本市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儲備中心)在**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和出讓前期工作。
第五條市國土、財政、規劃、監察、發改委、國資委、審計、建設、房管、環保、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供應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下列土地應當通過收回或收購的方式予以儲備: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三)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土地;
(四)企事業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和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六)需盤活改造的工商企業的倉儲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由政府優先收購的土地;
(九)市規劃區內按規劃要求需改造的村莊用地;
(十)司法機關依法提請協助執行的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土地;
(十一)轉讓地方后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軍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八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市儲備中心收購,不得擅自轉讓或開發。
第九條儲備土地前,規劃部門應出具地塊詳細規劃和控制指標以及道路坐標、控制紅線圖等,作為土地收購儲備的依據。
儲備土地出讓應當附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指標及附圖,并且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第十條儲備中心擬定的土地儲備和供地方案,應當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由國土資源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儲備方案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儲備土地的供應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并遵循土地審批程序。除法律法規要求行政劃撥的以外,經營性用地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供應土地。
第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起始價、保證金由國土資源部門研究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底價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儲備土地信息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遵循出讓計劃公開、供地信息公開、集體決策公開、程序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充實周轉金;
(二)銀行抵押貸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條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應做到??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儲備非法轉讓、出租、買賣或改變用途的,由國土、規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