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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舊城改造,改善人居環境,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結構,完善城市功
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舊城內進行改造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舊城,是指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達到或超過
40%,以居住建筑為主的建筑密集區。
第三條**市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屬地舊城改造工作。舊城改造項目的確認,由屬地
區、縣政府(管委會)申報,市規劃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住房保
障和房產管理、發展與改革、人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舊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環衛、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電信等市政公用單位,應全力支持舊城改造
工作。
第四條舊城改造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
配套建設、政策扶持的原則。舊城改造提倡建設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遷戶的小戶型住宅。
第五條舊城改造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保護文物、古跡、古建筑、古樹等歷
史遺跡;應注重完善功能,道路、綠化、給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電信、環衛等配套設
施應隨項目建設配套形成。
第六條舊城改造土地供應以凈地出讓為主。特殊情況也可以實行毛地出讓,或者凈地與毛
地一并捆綁出讓。
土地出讓必須采用招、拍、掛方式,并附有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第七條舊城的房屋拆遷工作一般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由屬地區、縣政府(
管委會)實施拆遷的,上繳市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全部返還給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用于拆
遷、補償與安置等工作經費。
由毛地受讓的開發單位實施拆遷的,上繳市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全部返還給實施拆遷的開發單
位。
第八條舊城改造用地,除古城區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外,每塊改造用地規模一般
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九條舊城改造實施項目內的原住戶符合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優先享
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條開發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兩年內沒有開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土
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舊城改造項目免繳市政設施配套費、綠化補償費、土地管理費、墻改節能專項基
金、文物勘探費、道路占用費、垃圾清運費、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建校費等市級
可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被拆遷居民,按照國家和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
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
第十二條舊城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經鑒定屬危房的,須經批準后方可維修
或原面積翻建,但不得擴大、加層。
第十三條在舊城改造中,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違反審批手續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的,有關部門和所在區、縣政府(管委會)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擅自搭建、搶建的違法建筑,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強行拆除。
第十四條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