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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市紅十字事業的全面發展,表彰獎勵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捐贈者和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紅十字會對捐贈單位或個人都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正式捐贈收據,并致信感謝。同時根據捐贈數量頒發**市紅十字勛章獎,紅十字博愛金獎、銀獎,紅十字博愛金星、銀星、銅星。
第三條對捐贈者的表彰獎勵辦法
(一)紅十字勛章獎。
單位或企業捐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以年度計算,下同)或個人捐款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勛章獎”,并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頒發證書或感謝狀及紅十字勛章獎牌;
2.經履行相關程序,可聘請為**市紅十字會名譽常務理事或理事;
3.舉行捐贈儀式,在新聞媒體播發消息,在**市紅十字會網站和**政府網站以及在《**市紅十字會簡報》和《江門日報》等相關報刊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4.可參加由市紅十字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5.根據捐贈者意愿,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
(二)紅十字博愛金獎、銀獎。
單位或企業捐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下30萬元人民幣以上,個人捐款3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金獎”;單位或企業捐款3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個人捐款10萬元人民幣以下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銀獎”。并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頒發證書或感謝狀及紅十字博愛金獎、銀獎獎牌;
2.經履行相關程序,可聘請為市紅十字會名譽理事;
3.舉行捐贈儀式,在新聞媒體播發消息,在**市紅十字會網站和**市人民政府網站以及在《**市紅十字會簡報》和《江門日報》等相關報刊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4.可參加由市紅十字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5.根據捐贈者的意愿,可商議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
(三)紅十字博愛金星、銀星、銅星。
單位或企業捐款10萬元人民幣以下5萬元人民幣以上,個人捐款5萬元人民幣以下3萬元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金星”;單位或企業捐款5萬元人民幣以下3萬元以上,個人捐款3萬元人民幣以下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銀星”;單位或企業捐款3萬元人民幣以下1萬元以上,個人捐款1萬元人民幣以下2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銅星”。并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頒發證書或感謝狀及紅十字博愛金星、銀星、銅星;
2.根據捐贈者的意愿,可舉行捐贈儀式,在**市紅十字會網站、**市政府網站或登報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3.對所捐贈的項目給予留名紀念的特別宣傳回報;
4.可參加由市紅十字會組織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有關活動;
(四)其他表彰。
單位捐款1萬元人民幣以下1000元以上,個人捐款2000元人民幣以下50元以上的,在**市紅十字會網站、**市政府網站以及在**市紅十字會簡報或相關報刊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第四條對捐贈物資的單位或個人頒發證書或感謝狀,并根據捐贈物資價值給予以上相應表彰獎勵。
第五條捐款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或企業以及捐款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除享受以上表彰獎勵外,根據捐贈者意愿,還可商議其他形式的特別鳴謝回報。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款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捐贈金額,包括捐贈外幣折合人民幣的價值。
第八條對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實施捐獻造血干細胞者由市紅十字會頒發紅十字勛章獎。
第九條志愿無償獻血者獎勵辦法按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條對個人自愿捐出無償獻血指標5000ML以上、3000ML至5000ML、1000ML至3000ML的(獻血量按歷年累計數),分別授予**市紅十字博愛金星獎、銀星獎、銅星獎。
第十一條紅十字志愿者及志愿者服務基地獎勵辦法按照市紅十字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熱心紅十字事業,在推動紅十字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名人和紅十字志愿者,可由市紅十字會聘請出任紅十字博愛大使或形象大使。
第十三條對紅十字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紅十字會頒發特別奉獻獎。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