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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稅務工作人員的行為,進一步推動稅務系統的廉政建設,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稅務部門的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不準接受納稅戶宴請和擅自參加納稅戶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二、不準接受納稅戶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三、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壓價購買商品或賒欠貨款。
五、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借錢借物和無償占用其財物。
六、不準收取回扣、中介費、好處費;不準享受納稅戶的福利待遇。
七、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工作調動、過生日、遷新居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或借機斂財。
八、不準違反規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準利用職權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
九、不準拖欠公款。
十、不準為家屬、親友及他人的有關納稅事項說情。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十二、不準接受下級單位的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把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十三、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十四、不準經商辦企業及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
十五、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收取任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