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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建立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以及我市救災工作實際情況。
1.2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分工,密切協作;以人為本,生命至上;自救為主,救濟為輔。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處置全市嚴重、特別嚴重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行動,密切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幫助受災群眾解決衣、食、住、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難,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危害。要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大力開展自救互助和社會捐助,政府重點救濟災區無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災的群眾。
1.3自然災害及其類別
我市境內發生的災害有洪澇、干旱、暴雨(雪)、雷電、大風、冰雹、霜凍、低溫、高溫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農業生物災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災和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危害。
1.4適用的工作范圍
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報預警,自然災害將要發生或自然災害突發時受威脅和受災人員轉移后的臨時安置和管理,災害發生后對受災人員衣、食、住、醫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災后的生產恢復,倒塌民房重建,因災毀壞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學校校舍、農村衛生院等公共設施的修復,以及相關的其他工作。因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對轉移安置群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級政府負責協調并安排專項經費,民政部門參照本預案施行救助。
2啟動條件
2.1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本預案:
(1)因災死亡5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000人以上;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5000人以上;
(4)因災倒塌房屋*0間以上。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和其他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4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3.1.1組成
市人民政府設立生產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救災應急工作。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救災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救災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衛生局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成員為市委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直工委、市政府辦公室、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市廣電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糧食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物價局、市農行、市供電公司、*日報社、市紅十字會、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鐵通公司等部門的負責人和*軍分區、市武警支隊的領導。
3.1.2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研究決定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意見;
(3)貫徹落實省政府對我市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指示;
(4)向省政府報告我市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情況;
(5)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1.3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對外(上)聯絡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協調生產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
(3)市直工委:負責組織和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大專院校、中央和部隊駐滁單位救災對口支援工作。
(4)市民政局:統籌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方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市級救災專項資金,并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的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做好災情核查、評估和上報工作,指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5)市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將減災救災及救災應急儲備項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年度計劃,負責災毀工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向國家爭取項目建設資金的核報工作。必要時,協調鐵路等部門優先保證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盡快恢復因災毀壞的鐵路、公路等有關設施。
(6)市水利局:負責洪水預測、預報和旱情監測、預報,指導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河流、水庫實施調度,指導督促災區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參與洪、旱災情的查核、評估工作。
(7)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指導受災地區衛生部門、衛生監督監測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向災區支持應急藥品;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8)市農委:負責組織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情況,會同市民政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落實災區補種、改種農作物所需的種子,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
(9)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市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負責籌集和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加強救災資金的監督管理。
(10)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1)市交通局:負責組織交通系統開展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公路、水路部門,優先保證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以及受災群眾的安全疏散,盡快恢復因災毀壞的公路和有關設施。
(12)市林業局:負責森林火災、病蟲害災的監測、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13)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全市范圍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及防治工作;組織調查、收集、整理統計有關災害數據,會同民政部門核查、評估災情,提出災后重建總體設想及治理措施建議。
(14)市商務局:牽頭負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具體承擔肉類、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應急救災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保證災區商品及時供應;指導受災地區家禽家畜的購銷工作;協調落實救災及災后重建的合作項目。
(15)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教育系統開展救災工作,會同民政部門做好教育災情的核實工作,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教學秩序,做好因災毀壞校舍的修復重建工作。
(16)市建委:負責指導災后群眾住房和災區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理工作。
(17)市審計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的救災資金、物資和接收的捐贈資金、物資進行審計監督。
(18)市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在遵守和執行救災工作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19)市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的糧油供應,保證災區口糧需要。
(20)市氣象局:負責進行災害天氣的監測預警、分析預報、應急氣象服務;災害發生后,及時收集、核實和統計報告氣象資料信息,參與氣象災害評估,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21)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預報、震后震情跟蹤監測和趨勢判定,震災調查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22)市統計局:負責協助查災、核災工作。
(23)市地稅局:負責監督執行救災捐贈物資的減免稅政策。
(24)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食品、藥品的綜合監督,依法組織開展對災區重大事故的查處和藥品質量的監督。
(25)市工商局:負責災區物資供應的市場管理。
(26)市物價局:負責加強災區價格管理,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提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27)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通公司:負責生產救災的通訊保障工作。
(28)市廣電局、*日報社:負責組織生產救災宣傳工作。市廣電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
(29)市供電公司:負責生產救災的供電保障工作。
(30)市紅十字會:參與災區救災和傷病人員救助工作。
(31)*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因災失蹤人員的搜救和其他救災工作。
3.2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構成及職責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為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綜合材料及各類文電的起草和發送工作,編印工作簡報,承辦會務工作,了解全市生產救災工作情況,掌握工作進度,協調有關事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置特大自然災害,市生產救災指揮部將部分成員單位分為8個工作組分頭開展工作,以增強應急聯動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濟組:市民政局牽頭,市直工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糧食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導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辦理接收、分配救災捐贈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2)查災核災組:市民政局牽頭,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統計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3)衛生防疫組:市衛生局牽頭,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指導災區做好傷病群眾的救治,做好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確保災區不發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產自救組:市農委牽頭,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種搶種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行蓄洪區受災群眾補償工作。
(5)災后恢復重建組: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建委、市電信公司、市農行、市供電公司為成員單位。負責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組織力量遷移新建受災群眾住房,恢復或新建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道路、學校、醫院、電信、供電、廣播電視、市政工程等公共設施。
(6)巡視組:市監察局牽頭,市直工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藥品食品監管局、市質監局為成員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監管災后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查處救災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人員。
(7)宣傳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市廣電局和*日報社為成員單位。負責生產救災宣傳工作。
(8)對外聯絡接待組: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組成。負責協調對外聯絡工作,地廳級以上領導來滁檢查指導抗災救災的接待安排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3專家組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設立專家組,由市民政局負責人和長期從事救災工作經驗豐富人員,市民政、水利、國資委、氣象、地震、農業、糧食、統計等部門相關科室負責人,以及有關災害專業研究機構的高級研究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監測、查核、評估災情;
(2)分析、研判災害趨勢;
(3)對救災應急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4預警預報
4.1預警預報
自然災害預警預報。根據災害類別不同,市政府有專項應急預案的,按照相關預案的規定辦理;無專項應急預案的其他自然災害發生,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請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并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4.2信息通報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本預案規定的災害預警預報的各部門,須將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向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4.3信息處置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須對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進行分析評估,視情提出處置意見,并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
5應急響應
5.1Ⅰ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市啟動Ⅰ級響應。
(1)因災死亡3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2萬人以上;
(4)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5.1.2啟動程序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市長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市長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應急響應
啟動Ⅰ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情況。
(2)市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3)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及時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救災應急方面的指示。
(4)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聯合辦公,及時收集、評估、匯總各地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每日9時前向市領導、市有關部門和省民政廳報送綜合情況。
(5)安置及生活救濟組組織人員赴災區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緊急申請、協調、調撥救災款物,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加強對轉移安置災民的管理。
(6)查災核災組立即組織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向辦公室提供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7)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防疫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傷病群眾及時得到醫治,保證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保證災區不發生大的疫情,并按相關規定開展救災防病工作。
(8)生產自救組組織農業技術人員,赴災區指導開展生產自救,改種補種農作物,發展畜、禽、漁等副業,組織引導勞務輸出等。
(9)災后恢復重建組及早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后盡快實施。
(10)巡視組組織人員赴災區巡視指導,及時發現、處置、研究解決生產救災工作中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向指揮部報告研究解決。
(11)宣傳組會同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加強新聞輿論管理。
(12)對外聯絡接待組做好地廳級以上領導來我市檢查抗災救災以及境外組織和人員來我市援助抗災救災、新聞采訪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并落實接待。
(13)申請國家支持。
5.1.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建議,市長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5.2Ⅱ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市啟動Ⅱ級響應。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4)因災倒塌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5.2.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3應急響應
啟動Ⅱ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指揮部會議,聽取救災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救災應急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救災工作任務。
(2)8小時內,派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根據情況,市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4)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廳報告,請求民政廳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5)根據災區需求或市領導指示,市民政局會同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款物。
(6)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動態掌握災情發展變化情況和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市領導、市有關部門和省民政廳報送信息。
(7)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及時動員和組織災區群眾轉移到安全處所,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救濟受災群眾和安頓無家可歸者,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確保受災群眾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醫,防止疫病流行;加強災民安置點治安管理,保護國家和群眾的財產,維護災區穩定;盡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開展生產自救和重建家園工作。
(8)根據情況,申請省政府支持。
5.2.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建議,市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5.3Ⅲ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較大自然災害,市啟動Ⅲ級響應。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4)因災倒塌房屋*0間以上5000間以下。
5.3.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分管救災的負責同志接到災情報告后在第一時間向局長提出建議,由局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應急響應
啟動Ⅲ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民政局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工作組,查核災情、慰問災民、指導工作。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調撥救災物資。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4)會商市級財政部門下撥部分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5)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5.3.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災的負責同志提出建議,局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5.4新聞報道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抗災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適時召開新聞會,災情和救災信息。內容涉及人員傷亡、房屋倒塌、農作物受災面積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由市民政局負責審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利局負責審核;涉及震情的,由市地震局負責審核;涉及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由市國資委負責審核;涉及氣象數據的,由市氣象局負責審核;涉及疫情和衛生防疫情況的,由市衛生局負責審核;涉及其它方面內容的,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負責審核。
6應急保障
6.1資金保障
(1)市及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將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財力增長、物價上漲、農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逐步提高受災群眾的救助標準。
(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市和縣(市、區)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
(3)必要時申請國家救災資金支持。
6.2物資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救災部門負責管理省委托代儲的救災帳篷等救災物資,并在災前與有資質的供應商預先簽訂供貨協議,保證受災時群眾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夠及時供應。災害多發地區,縣級政府可根據需要,建立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適當儲備救災應急物資。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強全市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市、縣兩級的救災通訊網絡運行正常,以及市與省救災部門的微機通訊通暢。
利用電子政務專網建立市民政、水利、國資委、地震、氣象、農業等部門間的災害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6.4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應給救災應急部門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計算機軟硬件、攝像機、照相機和GPS等設備和裝備。
6.5隊伍保障
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專家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充分發揮軍隊、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能和骨干作用。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6.6社會捐助保障
完善民政部門救災捐贈工作程序,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加強各級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各級慈善協會、紅十字會的作用,協助接收各界捐贈的救災款物。建立救災捐助表彰制度,創造救災捐助良好的社會氛圍。
6.7安置場所保障
縣級救災應急預案應對轄區內可能因自然災害需轉移安置的人口數量進行預測,并對安置場所作出規劃,可以采取投親靠友、騰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較多時可以搭建臨時簡易庵棚,困難較大時向省申請撥給救災帳篷。
6.8宣傳、培訓和演習
(1)各級政府救災部門要利用媒體或通過其他方式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2)市和縣(市、區)救災部門每年應組織一次救災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定期向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提供救災工作咨詢。
(3)市生產救災指揮部不定期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應急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7災后救助及恢復重建
7.1災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災害影響,冬令、春荒期間部分受災群眾出現口糧短缺等生活困難時,各級政府應在全面核查災情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群眾生活安排方案,并組織實施。
7.1.1災情調查及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救災部門每年按規定調查、報告因災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間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由市民政部門審核、上報。
7.1.2救助方案制定及實施
各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級上報。災情嚴重,本級政府救災確有困難時,應及時申請上級的自然災害救濟補助經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群眾吃飯、穿衣、蓋被等基本生活困難,主要是解決口糧。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的救助工作,市政府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在救助方案實施過程中,應區別情況,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對有自救能力的,開展互助互濟,通過發展生產和組織勞務輸出等措施,增強自救和抗災能力。對缺糧又缺錢的貧困受災群眾,及時給予政府救濟。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群眾,地方政府決定確需開倉借糧的,可動用市、縣儲備糧。通過開展社會捐贈、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
7.2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
7.2.1工作原則
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由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統籌指導。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以工代賑、政策優惠、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等多種途徑籌集。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安全適用。
7.2.2方案制定
災情穩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房臺帳,為組織實施重建工作準備基礎數據。市政府根據全市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受災群眾倒房恢復重建的目標和工作方案,向省政府申請并安排建房補助資金,幫助災區受災群眾恢復重建因災倒房。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群眾因災倒房重建方案。
7.2.3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的組織實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因災倒房群眾有安全的過冬場所。
7.3因災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
市發展改革委綜合協調因災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市教育、衛生、水利、交通等部門組織協調災區中小學學校、鄉鎮衛生院以及水利、交通、供給水等基礎設施的修復、重建工作。
7.4市場監管和質量監管
市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做好災后重建中的建材生產、供應和建筑質量的監管工作,確保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8附則
8.1獎勵與責任
對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對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報批烈士;對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8.2預案的管理和解釋
市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本預案,收集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提出修訂和更新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及時組織修訂和更新。本預案由市民政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預案的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