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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統一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基本建設項目收費行為,確保基本建設項目收費的公開、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試行基本建設項目“一表制”收費管理辦法。
一、項目分類
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用途,將基本建設項目分為以下五個類型: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事業用房、軍事用房、九年制義務教育教學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二)幼兒園、高中、高校、職業教育學校教學用房;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工業園及其他所有工業企業的生產廠房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
(四)經濟適用房(含安居房,*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工業園統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遷安置房);
(五)房地產開發房、集資建房及前四類的經營性用房。
二、收費標準
對涉及基本建設的24項費、稅,按照上述五種基本建設類型確定不同的收取標準(詳見附表)。
三、辦理程序
基本建設項目的費、稅征收全部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為:建設單位對照本辦法的分類提出類別申請,并填寫“*市基本建設項目類型確認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初審,再由建委窗口轉行政服務中心審定類型,交建設單位到行政服務中心的有關窗口辦理。
在“一表制”標準之外,確需減免緩的大型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減免緩申請,市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并轉報市政府市長審批,憑批件到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減免緩手續。
四、費、稅征收
費、稅的征收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按上述要求辦理有關費、稅減免緩手續的,一律不得減免緩,有關單位可以拒絕執行。對擅自減免緩或超范圍、超標準收取費、稅的,一經發現,立即糾正,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附則
(一)上述收費項目和標準變動,須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調整。
(二)過去有關規定中有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本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6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