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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破壞公共環境衛生,違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便溺、亂扔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不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的,處以50元罰款;
(二)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每車*元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三、機動車輛禁止在施劃的停車泊位外停放,違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四、非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違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五、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違反交通信號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六、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元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元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機關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配合。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