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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促進村鎮規劃的實施,加快城鎮化進程,加強個人住宅建設管理,維護村民合法的居住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瑯琊、南譙區(不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個人住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住宅的選址、條件審核及辦理規委會討論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設的具體審批手續。
南譙區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條件審核及審批工作。
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市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設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村民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采取統一建設住宅小區(以下簡稱“統建小區”)與村民自建相結合的辦法。鼓勵統建小區,在村民自建中鼓勵建設四聯體、雙聯體住宅。
第六條市規劃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規劃。
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詳細規劃由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建小區建設應當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并在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統一規劃統建小區或村民自建點。
村民自建點內的建筑式樣、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應當在規劃中提出統一要求。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根據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因實施村鎮規劃,經依法批準需要調整農戶宅基地、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開墾復墾增加的土地中調整解決,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第八條鼓勵村民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房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住宅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的,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全免),免費轉非農戶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對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章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市規劃區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規劃區外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家庭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條*2年12月31日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村民戶、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因國家建設或規劃調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原住房經鑒定為D類危房確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積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遷已實施安置的;
(四)規劃撤并村莊范圍內(除D類危房外)的;
(五)*3年后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
第十二條農村宅基地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并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建設的住宅禁止轉讓給城鎮居民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擅自轉讓的不受法律保護,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建房條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用完畢的村莊,對村民按照征地補償方案可采取統建安置或貸幣安置等方式給予統一安排的,原則上不再新劃宅基地。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應入住統建小區。未建設統建小區,但已規劃了自建點的,在規劃的自建點建設;沒有規劃自建點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自建。
第十四條村民申請建房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建房人持戶口簿向村民小組提交書面建房申請。聯體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請。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后,報村民委員會。
(三)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在建房戶所在的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四)經公示,未發現有不允許建設情形的,由申請人填寫《個人建房申報表》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報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
(五)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用地,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規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核發《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放驗線。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建房戶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并建立管理檔案。
(八)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驗收,驗收合格后,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發驗收報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市規劃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需備案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建房戶持《農村村民宅基地申報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或《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村民建設住宅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過3層,層高不得超過3.4米。2層(含2層)以上的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所有加層的改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2層(含2層)以上建房戶應當與施工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2層(含2層)以上且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2層(含2層)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房戶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設計服務,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房戶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組織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戶負責。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擅自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放驗線進行建設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準手續進行建設的;
(六)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建房戶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繼續施工的,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應當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
第二十五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經查實,即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毆打、謾罵、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