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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戶外廣告及招牌的設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瑯琊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筑物上,利用文字、圖像、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等表達方式,設置、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其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服從城市規劃,遵循安全、美觀原則,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或者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提倡以一條街道為單位,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以單體建筑物為單位,統一設計。
單體建筑物應將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納入建筑物整體設計。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設計應反映建筑物所在區域規劃功能,比例、外型、風格、尺度與周圍環境、建筑和諧統一,兼顧白天美化、夜間亮化的效果。
第六條市市容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工商、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對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市容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工商、交通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市容局應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制定具體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設置。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五)利用違法建設、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設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或設施的。
第十條利用城市公共場地設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須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許可后,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場地設置權,具體辦法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
取得上述場地設置權的廣告經營者,可依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建設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按規定程序報批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設置技術規范,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利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載體的形式和規格、設置的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三)取得使用權或設置權的證明,利用建筑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供建筑物安全證明;
(四)廣告的5寸彩色全景效果圖,效果圖應能準確反映出設置后的預期效果與周圍環境的協調關系。
第十四條市容局應在收到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核,并對戶外廣告設施現場進行勘察論證,制作現場勘察報告書。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允許登記,申請人在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時應簽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安全責任書》;不允許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其中電子顯示屏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年,設置期滿后應自行拆除。設置期滿而設施完好,可以繼續使用的,可在設置期滿三十日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后九十日內設置戶外廣告,逾期未設置的,市容局可注銷其設置登記。
第十七條設置者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地點、載體、規格、使用性質等內容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或舉辦大型活動等確需拆除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者、所有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更新。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采取修復、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應保持外型整潔美觀,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的,應及時更新、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條設置招牌應當遵循招牌設置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建筑正常間距;
一個店鋪只能設置一塊招牌,多個單位共用一幢樓房的,可在建筑紅線內主入口處設置招牌欄,集中設置招牌;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設置招牌,應當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權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三)招牌的用字、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市容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設置者因歇業、解散或被注銷的,應當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將其拆除。
第二十四條招牌設置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損、殘缺、掉字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置招牌。不得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書于墻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粘貼于墻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影響市容的,市容局應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組織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置者承擔;其中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可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但未獲批準而沒有及時拆除戶外廣告的,或者招牌設置者因歇業、解散或被注銷而沒有及時拆除招牌的,市容局可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組織強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畫面污損、字體殘缺或燈光顯示不完整的,市容局可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組織強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不按規定進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安全檢查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影響安全的,市容局可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組織強行拆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業主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因倒塌、墜落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侮辱、妨礙、毆打市容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容局應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及南譙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