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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多渠道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皖發〔**7〕106號)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滁政〔**7〕1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商品住宅小區(包括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由政府劃撥。
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四條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筑面積應占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0—20%。
**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全市經濟適用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總量,確定需要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讓地塊和配建的具體比例。
第五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預售價格、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等內容。
第六條配建的經濟適用房應納入商品住房小區的整體規劃,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規劃局申報開發用地規劃時,應明確配建經濟適用住房規劃位置、建筑型式、建筑面積等指標。
建設工程開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簽訂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同。
第八條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建設。分期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納入在前兩期建設,其中第一期報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應占總配建面積的比例不得小于50%。
第九條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應與商品住房建設標準一致,并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人防工程。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保證按時按質完成。
第十條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相對集中,并納入物業統一管理。
配建的經濟適用房的機動車位按照每3戶不少于1個設置。
第十一條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驗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持有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對象銷售。
第十二條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費)的收取、交易等均按照國家、省、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