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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切實加強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指導,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遵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依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5—2010)》、《**市城市住房建設規劃(**6-2010)》、《**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市實際,編制本規劃。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規劃的適用區域為城市規劃區(包括瑯琊區,南譙區的腰鋪鎮、烏衣鎮、沙河鎮、大王辦事處、南譙辦事處),適用區域依據滁城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規劃期限為**6年至2010年。
第四條本規劃堅持立足**市實情,滿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強化政府、部門的管理責任,建立實施規劃的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本規劃包括規劃文本、附表、規劃說明。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現狀與住房需求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現狀。截至到**5年年底,**市城市居民為37.3萬人,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337元,人均GDP為2**0元,人均住房面積為27.9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約16000戶,總人數47520人,人均可支配收入5396元,其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15元、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為1772戶,總人數為5263人。
第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規劃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約10萬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資金需求約500萬元,經濟適用住房需求約56萬平方米。
第三章規劃目標
第八條**7年年底前,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實現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力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第四章住房供應和租賃住房補貼
第九條規劃期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一)建設總量約為66萬平方米,約11500套,其中廉租住房約10萬平方米,約2300套;經濟適用住房約56萬平方米,約9300套。
(二)建設區域指引:主要分布在創業路西側、紫薇路與花山路交叉口的西側、城東緯四路南和揚子路北、會峰路與鳳陽路交叉口的北側、會峰路與豐樂路南側,以及在其它區域按照商品房開發項目總量10%—15%的比例配建。
(三)建設標準: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
(四)建設年度指引
(五)其他供應方式:除集中新建外,通過配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增加供應量。
第十條廉租住房補貼:
(一)廉租住房補貼總量。規劃期內每年發放約600戶廉租住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補貼標準。規劃期內廉租住房補貼標準**7年按補差面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以后每年租賃補貼標準將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重新核算。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十一條土地供應總量: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規劃期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總量約為46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用地供應年度指引
第六章資金籌措
第十三條規劃期內,廉租住房供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租賃住房補貼等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一)財政預算: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該項資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
(四)社會捐贈;
(五)上級財政專項撥款。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章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的總體安排
第十五條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年度安排:
**7年,水銀莊東西片、豐樂南路雕塑“翔”地塊、人民廣場西側寶塔松地塊;
**8年,原軍分區40號至一附小學地塊、內城河沿岸地塊、原**劇院、報社印刷廠地塊、二紡機地塊等;
**9年,北湖周邊地塊、南湖西區地塊等;
2010年,東關居民區、東大街南側地塊等。
第八章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年度計劃目標(見表三)
年度計劃目標說明:
(一)城市廉租住房建設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保障標準:**7年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0平方米,到“十一五”末,住房困難標準將逐步過渡到人均不足13平方米。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要在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套型面積標準控制在60平方米。到2010年年底前,規劃建設9330套。
第九章規劃的實施及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民生工程,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落實相應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十九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
第二十條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加強各級之間的政策傳遞和溝通,增強政策的執行效率,強化各級政府、各級部門的管理責任。建設、發改、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和房產、物價、稅務等部門積極配合、協力做好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
第二十三條強化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以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落實本發展規劃的重要手段。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目標和住房建設用地的調控指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具體依據,對不符合年度實施計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
第二十四條加強發展規劃實施的技術管理,在發展規劃編制體系、目標、內容、方法及標準上與上層次規劃緊密協調,加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資源的檔案管理,建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資源的動態檢測與長效監測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完善發展規劃監督管理,落實發展規劃實施的相關責任單位,嚴肅糾正違反發展規劃的行為并追究責任,加強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完善發展規劃公共參與機制。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