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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整合特色農產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強名牌產品”和“保護農產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和《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四川省境內生產的種植業初級農產品(不含品種)。
第三條四川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監督為保證,以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和競爭力為核心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四川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無償、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對獲得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產品在生產基地建設、市場營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組織四川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及公示、和發證等工作。
第七條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四川省農業廳經濟作物處(園藝總站),負責四川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評審工作。
第九條各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并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四川名牌農產品的申請,形成推薦意見后排序上報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同時,負責對本行政區內已獲四川名牌農產品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申請四川名牌農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三年以上;
(四)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五)產品在四川省內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市場銷售量、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體系,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九)食品類農產品須獲得無公害、綠色、有機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十)提供近兩年內市州級以上具有承檢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省內,或使用省(境)外商標的;
(二)近三年內,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近三年內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五)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產品的;
(六)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四川名牌農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十二條申報四川名牌農產品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二)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產品生產采用標準的復印件;
(五)市州級以上具有承檢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質量檢驗報告原件,復印件則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鮮章;
(六)食品類農產品無公害、綠色、有機認證中的任一證書復印件;
(七)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證明復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國和出口額的相應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第四章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銷售量和出口情況兩項指標。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第十五條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保證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反映申請人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效益評價重點選擇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實現利稅和帶動農民增收情況等四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經營業績、管理水平和助農增收能力。
第十七條發展評價主要考核申請人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能力狀況,包括技術開發投入水平、申請人規模水平、生產技術及裝備情況三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的產品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
第十八條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人直接從四川農業信息網(http://)上下載《四川名牌農產品申請表》,向所在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各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審查和現場察看,形成推薦意見,排序上報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四川名牌農產品評審委員會對審查合格的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通過四川農業信息網、《四川日報》等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適時召開新聞會,頒發四川名牌農產品證書。
第二十四條四川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重新申請評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獲得“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保持其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并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名牌農產品、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與成果。
第二十六條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范圍者;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者;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者;
(四)在評選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獲得四川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質量和信譽檢查,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九條對冒用、偽造“四川名牌農產品”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參與評選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漏申請者產品機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做出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省農業廳舉報四川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也可向省農業廳申訴對四川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的不同意見。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標明真實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省農業廳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市州級以上具有承檢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取消其四川名牌農產品質檢資格,并通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申報單位送檢樣品的檢驗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事業費列支或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四川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