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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建〔**1〕59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客觀公正地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等進行評估與審查,為合理安排建設項目資金提供真實、客觀的依據,從而事前控制建設項目總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對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效益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下列資金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二)中央、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
(三)政府性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
(四)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含國外貸款);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國務院、省政府及其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的預算調整;
(三)項目招標文件和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四)項目建設其他有關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可以對前款評審內容的全過程進行評審,也可以對某階段進行評審。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審質量,提高評審效率。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按照《安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時,應及時將概算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按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一)根據評審任務的要求制訂評審計劃;
(二)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四)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五)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六)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八)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抄送的概算后10日內,將評審報告抄送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評審報告作為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批準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依據。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預算,并將預算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39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和決算審計,并將竣工決算資料報市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批準財務決算。審計機關或審計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應當抄送市財政部門,并作為項目竣工后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決算批準前,建設資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建設費用的90%。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評審工作的,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建設預算或暫停撥(支)付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對在財政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認真收集和保管評審資料;
(三)及時作出評審意見,不得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四)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