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室、信息、監察、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市本級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七條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必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的信息,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包括: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
2、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等情況;
3、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的信息,包括: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的信息,包括: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
2、行政機關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等情況;
3、行政機關公務員招考、錄用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公開權利人可以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十一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公開義務人應保證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所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新聞會;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條對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采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公開義務人接到申請書,除當場可以答復的外,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期限延長至20日,并應及時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開;決定部分不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二十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明確本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專門機構和咨詢電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并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向社會政府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二條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評價,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公開義務人違反保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