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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管理實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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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管理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加強土地宏觀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8〕3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7〕277號)和《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通過收回、收購、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向社會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土地儲備實行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土地儲備工作。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工業、規劃、房地產、城市管理、審計、監察、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儲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統一承擔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七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國土資源、財政、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和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并在同級部門、單位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土地儲備計劃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九條土地儲備應當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中長期計劃。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情況等,編制土地儲備計劃草案,征求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轄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工業、規劃、建設、房地產、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提請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批準后的土地儲備計劃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用地規模、項目規劃條件、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項目收儲和前期開發成本測算及土地收益、資金計劃安排、實施方式及其他附件等。

第三章儲備土地范圍與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無償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法無償收回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下列國有建設用地,通過有償收回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調整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因企業改制、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劃撥土地;

(四)集體土地因農轉非依法轉為國有的土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有償收回的其他國有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下列國有建設用地,通過收購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通過依法征收方式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以收回、收購方式儲備土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房地產、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參加的土地收儲業務會審小組(以下簡稱會審小組)提前介入,遵循下列程序:

(一)確定地塊。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擬收回、收購的地塊。

(二)權屬核查。對擬收回、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以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三)征詢意見。根據實地調查的情況,向國土資源、規劃、房地產等管理部門征詢意見。

(四)費用測算。根據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土地和房產評估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回、收購儲備補償標準,測算土地補償費用。

(五)方案報批。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收購方案,經由會審小組會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需要依法舉行聽證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舉行聽證。

(六)下達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或簽訂收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實施補償。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自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下達后30日內,根據土地交付情況,將補償費用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與其簽訂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八)注銷登記。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無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在下達土地使用權收回通知的同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對有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在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將補償費用全額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對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土地收購的定金或者約定費用后15日內,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注銷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房屋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九)交付土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其他附著物。

第十七條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申請收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填寫土地收儲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證明及土地平面圖;

(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四)主管部門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土地收回、收購儲備補償標準:

(一)以有償方式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現行評估價確定;以有償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現行評估價確定。

(二)以收購方式儲備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申請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按現狀進行評估,并參照評估價格,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收購價格,經由會審小組會審確認。

(三)通過收回、收購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補償,但補償數額應當扣除依法不需補償或者己經補償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第十九條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收購意見,經由會審小組會審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申報價格依法予以收購,并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通過征收方式儲備土地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將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設計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四章前期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前款所稱前期開發,是指在儲備土地向社會供應前,為了使儲備土地達到土地供應條件,對儲備土地組織實施拆遷、場地平整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級開發整理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土地的前期開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操作。需要合作、協作開發的,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土地前期開發合作、協作單位。

前期開發涉及征地拆遷安置的,可以依法委托轄區政府組織實施;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以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供應。

臨時利用儲備地塊收益,應當上繳市財政。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八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納入市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7〕17號)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申請貸款,應當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一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通過收回、收購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未按規定支付補償費用或者未按合同支付收購資金的,不得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應當給予補償而未予補償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收回補償協議或收購合同的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或交付土地期間,擅自處理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糾正并繼續履行合同。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以申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房地產、城市管理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門應當提高辦事質量和效率,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及前期開發整理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手續,應在法定時限內或承諾時限內及時辦結;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和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遷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處置。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縣(市)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作為市本級儲備土地。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儲備和前期開發,可以委托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的儲備和前期開發,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1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的《**市土地收購儲備試行辦法》(宜政發〔**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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