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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省、市和高新區管委會的有關規定,凡在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高新區),人投資興辦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高新區內投資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按國務院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定的15%的稅率征收。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二年、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對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地方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十年。
三、高新區產品出口型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將稅后利潤要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全部稅款。
五、外商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出口關稅。
八、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保稅)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興建廠房等建筑工程,可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賦予高新區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十、高新區企業因公出國人員的出國(境)和邀請外商來華的審批手續,由高新區管委會自行審批。
十一、在新區建成廠的企業免收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收費。
十二、區內企業購買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購買力控制商品”可由區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