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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中國證監會新聞工作,根據證券期貨市場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新聞,是指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眾和投資者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法規、政策、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新聞應有利于增強證券期貨監管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健康運行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新聞實行歸口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新聞的歸口管理部門為中國證監會辦公廳。新聞歸口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新聞。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新聞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出臺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中國證監會采取的重要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組織的重要工作會議以及重要活動;
(四)中國證監會法定職責范圍內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五)證券期貨市場的整體運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需要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新聞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聞媒體提供報道材料;
(二)召開情況通報會;
(三)舉行新聞會;
(四)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登載各類信息;
(五)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媒體采訪;
(六)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七)其他方式。
第七條經授權,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員可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或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名義對外新聞。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本著高效、務實的原則認真做好新聞工作,并以多種方式為新聞媒體提供便利工作條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凡以單位或職務名義接受記者采訪以及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的,均須經新聞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