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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進勞動保障部機關及直屬機構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能,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有關政務公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勞動保障部在勞動保障行政決策、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政務信息等方面對社會實行政務公開的事項。勞動保障部機關及直屬機構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推行政務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免予公開的事項外,凡勞動保障部直接從事的勞動保障事務和掌握的勞動保障信息,均予以公開。公開內容要全面真實,公開方式要及時便捷,辦事結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督,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公開事項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及時公布并做出說明。
第二章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勞動保障部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事項:
(一)部頒規章和政策文件
1.勞動保障部頒布的規章;
2.勞動保障政策文件;
3.勞動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與統計
1.勞動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年度工作要點;
2.勞動保障統計資料;
3.勞動保障事業各項工作推進情況和相關工作措施
4.按季度全國部分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按年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
(三)勞動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執行情況
1.要求勞動保障部門遵守的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等各類制度、標準、規范、程序及執行情況;
2.要求用人單位遵守的勞動保障各類規定、標準、規范及執行情況;
3.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
4.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省級乙類藥品目錄調整的審核結果;
5.職業培訓教材目錄。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按季度公布全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收支情況。
(五)信訪事項
1.勞動保障信訪規定;
2.部及各省級勞動保障部門信訪機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六)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勞動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動;
2.突發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時,需要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提供緊急援助的事項;
3.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拖欠社會保險費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名單;
4.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就業人員勞動保障權益保護事件情況;
5.不法或違規經營的境外就業中介組織名單。
(七)行政許可事項
1.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及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及調整情況;
2.由勞動保障部承辦的行政許可和有關的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項的辦理結果。
(八)重大決定草案和決策過程
1.勞動保障部擬做出的決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2.對重大決策舉行專家論證會或邀請社會各界參加的聽證會。
(九)機構、人事、財務方面
1.勞動保障部機關及直屬機構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收集并公布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仲裁機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的業務流程、地址、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3.審批的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名單,批準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名單,批準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名單,確認的國家重點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名單,認定或核準的金保工程技術支持機構名單;
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數量、程序和認定結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評審專家名單;
5.重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7.勞動保障部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8.全國性表彰單位和人員名單。前款5、6、7所列事項,按照國家人事部門、政府集中采購部門統一要求辦理。
(十)國際公約和國際協議
1.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
2.勞動保障領域國際合作協議及其實施細則。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勞動保障政務事項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對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勞動保障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部申請向其公開。對依申請公開事項,除行政許可、信訪等事項對當事人依法提供有關服務和信息外,勞動保障部不直接向當事人提供本人、本單位或他人、他單位的各類基本信息和就業、技能、社會保險等服務和信息。
第七條下列事務和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活動或者會影響個人、單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開的限制:
1.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2.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事項,如果確有必要征求意見、舉行聽證的,或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且不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勞動保障部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三章政務公開的形式
第八條各類勞動保障政務事務和信息公開的主渠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府網站。凡在上述網站公布的信息,即為已經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實行勞動保障部新聞制度。通過新聞會定期政務信息;遇有需要隨時由部新聞發言人通過會或接受采訪等方式有關信息。
第十條按照中央政府門戶網站要求,在其上公開勞動保障信息和事務。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和專業網站等媒體,公開勞動保障信息和事務。定期公開出版勞動保障年鑒、統計年鑒,定期勞動保障統計公報。
第十一條對需要廣泛征求意見、聽取建議的事項,采用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咨詢、論證以及邀請人民群眾旁聽會議等形式,對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就某個階段群眾重點關注的問題,面向社會不定期公開舉辦宣傳咨詢活動。
第十二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逐步擴大電話咨詢、網上對話(如信訪)、網上辦事(如網上職介、網上社保、網上求助)等服務項目的范圍。
第十三條各類信息和事務公開期限根據其緊急程度,分別為“生成(或領導批定,下同)后1小時內”、“生成后24小時內”、“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生成后10個工作日內”。
第四章組織實施和監督保障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部建立政務公開的同步審批制度、檢查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公開評議制度等各項制度,建立實行政務公開的保障體系,保證政務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部機關和直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通過有效方式聽取意見,發現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認真處理對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等,保證政務公開工作的落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弄虛作假的,要依據法律和紀律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監察部駐勞動保障部監察局負責對勞動保障部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3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