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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落實工程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項目建設生產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責任。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確安全技術、防護設施、勞動保護費用支付計劃等條款。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以駐工地代表為首的安全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安全管理,建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施工人員安全責任,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全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根據合同規定,監督、協調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分部分項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隊伍施工。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立農民工夜校,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要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按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核查施工現場所使用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驗收記錄、檢驗檢測報告及多塔作業的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采購“三無”(無廠家名稱、無商標、無合格證)產品供施工單位使用。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兩項以上工程發包給一名項目經理管理施工。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多個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派出專人組織協調各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開展土方(模板)坍塌、高墜、機械傷害、觸電、物打、各種中毒事故等傷害事故的專項整治活動,制定切實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各類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資金保障制度,足額、及時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建立安全資金保障制度,監督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參建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尤其是地下管線資料。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把關,審查承包商、設備提供商、監理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資質、職業資格、上崗證、操作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等。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會議制度,并成立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小組,組織監理、施工單位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隱患問題進行跟蹤整改。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嚴格、及時組織對重大安全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對施工活動可能影響的周邊建筑物和構筑物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把關;對新技術的采用嚴格審查,不得向施工、監理單位提出不合理工期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罰款、限期不準從事開發建設及吊銷開發建設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程建設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
(三)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合同協議條款的;
(四)未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的;
(五)對施工、監理單位提出不合理工期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六)未履行建設單位安全責任義務,發生傷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