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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干部考察工作,客觀、全面、準確地考察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了解、核實、評價。
第三條考察工作必須把握以下要求:
(一)堅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辦事,嚴格履行程序;
(二)堅持廣泛發揚民主,注重群眾公認;
(三)堅持體現科學發展觀,注重工作實績;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地評價干部;
(五)堅持嚴格遵守考察工作紀律。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黨政領導班子、黨政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市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黨政領導班子、黨政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
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及擬任人選的考察,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考察對象的確定
第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在領導班子換屆、領導干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時,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民主推薦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考察對象的確定,應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依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條件,集體研究決定,并按有關程序執行。
第七條對擬提拔任用對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應向黨委組織部門報書面的考察人選請示,并附民主推薦情況、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有關材料。
第八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具體按《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公開選拔、公推公選等考察對象的確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考察內容
第九條考察領導班子,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理論、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選人用人等情況。
(二)領導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總攬全局、科學決策、開拓創新、駕馭市場經濟、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應對復雜局面等能力的情況。
(三)團結協調方面
主要包括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班子團結、協調各方面關系、主要領導發揮核心作用等情況。
(四)工作實績方面
主要包括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真抓實干,取得工作實績的情況。
(五)廉潔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覺接受監督,從嚴治黨,廉潔自律,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對干部隊伍的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群眾威信等情況。
同時,可以根據不同領導班子的具體要求,考察相關的情況。
第十條考察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在突出考察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的同時,特別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個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況
主要看是否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否自覺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奉公。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主要看能否自覺維護班子團結,主要領導是否善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實行正確的集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是否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集體決策。考察各級領導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
(三)求真務實情況
主要看是否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做到察實情、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心理素質情況
主要看面對復雜的矛盾和問題,是否有良好的心態、寬廣的胸懷、堅強的意志、昂揚的精神狀態。考察各級領導班子“一把手”和紀檢、組織等部門的領導干部時,尤其要注意對這方面情況的了解。
同時,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關方面的表現情況。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察,考察機關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發放征求意見表、派人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工作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
定期考察是指屆中、換屆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對個別擬提拔任職的人選,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考察。
第十二條考察應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注意以下幾點:
(一)任前考察時,考察機關接到考察人選請示后,由有關責任處室進行初審,并填寫《干部考察對象審批表》,按規定審批同意后實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對象、考察目的、考察內容、考察方法和步驟、地點時間安排、談話及征求意見對象等。
(三)應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組織考察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證上崗制度。對縣級市、區領導班子進行屆中、換屆考察時,考察組組長應由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擔任。
在開展公開選拔、公推公選、競爭上崗時,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四)考察預告應在考察工作實施前,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姓名和現任職務,考察時間,考察內容,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考察組組成人員、駐地地址及聯系電話等。
(五)領導班子換屆時,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進行民主測評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測評表由考察組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回收、統計。民主測評結果一年內有效。
(七)考察中,對群眾反映的一些線索比較明確的情況和問題,考察組應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結論;對一些情況比較復雜的問題,可以責成考察對象呈報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對重要問題要寫出專題調查報告。
(八)考察組要注意收集考察對象的有關材料,包括考察對象近年來的工作總結或年度考核述職材料,所在單位的工作總結、年度考核情況以及體現個人實績的材料。考察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時,還要注意了解考察對象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
(九)考察組要認真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對檔案資料中有疑問的地方,要責成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考察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按《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并抓住考察對象的個性特征。評價干部的工作實績要客觀公正,考察材料內容要充實,文字要簡練,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職務、數字、引文等要準確。反映干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要具體、準確。如遇有必須要說明的問題,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說清楚的,可另附專門材料。
第十五條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干部考察文書檔案。
第五章考察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考察機關應根據考察的情況,把考察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有關考察反饋按《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對需要進行提醒教育的領導干部,按照《關于對縣處級領導干部實施提醒教育的暫行規定》執行。
對于不勝任現職工作的領導干部,按照《*市調整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辦法(試行)》執行。
對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擔任現職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察機關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的考察機關,是指黨委的干部主管部門。干部主管部門在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考察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職責。
第十九條考察組由考察機關組建并派出,對考察機關負責。
市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干部及擬任人選的考察,按《關于市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非中共黨員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機關會同統戰部門共同進行。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具體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雙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執行。
第七章考察責任
第二十條實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考察人員應主動報告需回避的關系。
第二十一條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一)考察機關、考察組及其成員,考察對象所在的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談話對象和考察對象,對考察工作的真實性負有相應的職責。
(二)考察人員應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對考察失真失實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監督。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考察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縣級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市級機關各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5年1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