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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登記條件。
(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2.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積即居住面積,只計算廳、房面積)的家庭;
3.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實物配租申請條件。
具備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并經審核家庭成員確無勞動能力的60歲以上高齡、殘疾人(一、二級)、軍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房源存量情況安排實物配租。
(三)租金核減申請條件。
具備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請方式。
申請家庭應當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為申請人,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向現工作單位的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真實有效的資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發的《*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及殘疾證、榮譽證等復印件;
(四)現住房情況證明及復印件(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
三、資格審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審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工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送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復審。
(二)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總工會完成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有關登記結果應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送市國土房管局審定,同時送市民政局、總工會備案。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或者市國土房管局提起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影響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對其它雙特困戶的審核結果。如果申訴異議成立的,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再次進行復審。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賃住房補貼程序。
1.經核準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廉租對象按規定參加租賃住房補貼輪候;
2.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輪候順序發出《辦理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通知》;
3.廉租對象按通知要求在6個月內自行到市場尋找合適的房源。議定房屋租金超過核定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補貼標準的,則按實際發生金額補貼租金;
目前的補貼標準按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23元計算。無房戶人均每月補貼230元,有房戶按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和現人均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發放住房補貼。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
4.廉租對象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租賃合同》;
5.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區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6.雙方當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7.街道辦事處將發放租金補貼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復核;
8.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將復核后的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市國土房管局核定;
9.市國土房管局核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確認書》;
10.市國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銀行將廉租對象的租賃住房補貼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帳號內。
(二)實物配租程序。
1.經核準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廉租對象按規定參加實物配租輪候,公證搖珠確定輪候順序;
2.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輪候順序發出《實物配租輪侯通知書》,對已輪候到期的家庭發出《廉租房實物配租選房通知書》;
3.廉租對象到指定地點按輪候順序辦理選房手續;
4.廉租對象與市國土房管局機關服務中心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國土房管局將廉租對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逐批登報予以公布。
(三)租金減免程序。
1.經核準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廉租對象,可以直接到區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住房租金。
2.區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產權單位將辦理租金核減的結果回復市國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賃房屋的管理。
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按有關房屋租賃規定,對廉租住房進行租賃登記和檢查,以確保產權清晰、結構安全、設施齊備、符合消防安全等條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報、年審和退出。
1.建立廉租資格申報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3月向申請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2.建立廉租資格年審和退出制度。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報的情況進行審查,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并將處理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具體辦法如下:
(1)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金補貼的50%,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2)租賃市直管公房的,第2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從第7個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標準交租;從第13個月起改按市場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應騰退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按當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標準交租,過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交租。6個月后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計租。
騰退廉租住房后的無房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租賃經濟適用住房,或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優先購買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一)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國土房管局(房改辦)負責對區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區國土房管局(房改辦)負責根據下列情況和處理原則提出處罰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
1.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應當取消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1)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