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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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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余泥渣土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余泥渣土,是指各類建筑工程廢棄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條在市區范圍內排放、運輸、受納余泥渣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余泥渣土受納場的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區余泥渣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余泥渣土排放、運輸、受納的管理工作。

建設、國土、市政、公安、規劃、環保、交通、公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排放與受納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應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區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申領排放證。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區或街、鎮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組織有償清運,不需辦理排放證。

需受納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納場的,應在受納前向所在地的區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申領受納證。

余泥渣土管理機構自受理申領排放證或受納證之日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七條申領排放證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拆遷許可證)及計算排放量的圖紙資料;申領受納證應當提交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證)及計算受納場容量的圖紙資料。

第八條對應當辦理而未辦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續的各類工程,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不予核發施工標牌,規劃部門不予組織竣工后的規劃驗收。

第九條各類工程產生的余泥渣土排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圍內。工程竣工交付建設單位之前,必須把余泥渣土清理完畢。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險性的廢棄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一條余泥渣土受納場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記的受納場中選擇受納場,并應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確認。

余泥渣土受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并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入場的余泥渣土應及時推平輾壓。

第十二條余泥渣土受納場無法繼續受納時,應在停止受納前10個工作日報原發證單位,原發證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受納場,并通知排放單位。

受納場遇特殊情況暫不能使用時,應及時向原發證單位報告,未經同意不得關閉受納場或拒絕受納余泥渣土。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余泥渣土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市運輸余泥渣土專用車輛的統一標準。專用車輛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審驗合格后,發給專用車輛標志牌。

(二)專用車輛的總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自受理運輸單位的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符合條件的,發給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經營余泥渣土運輸的單位須持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申領有關證照和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對持有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的余泥渣土運輸單位,每年就專用車輛和運輸情況審查一次。專用車輛審驗不合格的,收回專用車輛標志牌。

專用車輛標志牌,應當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條承運余泥渣土的運輸單位,應當在運輸前持運輸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機構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無余泥渣土專用車輛標志牌的車輛運輸余泥渣土;

(二)雇請無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的單位運輸余泥渣土;

(三)涂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證、受納證;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運輸過程漏灑余泥渣土。

第十八條余泥渣土運輸單位不再經營運輸余泥渣土業務時,應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注銷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和專用車輛標志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執法行政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不辦理排放證或受納證而排放或受納余泥渣土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并按已排放或受納數量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設單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畢的,對施工單位按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將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對當事人按每車次處以2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將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納場的,對車主按每車次處以2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受納場,拒絕受納余泥渣土的,對受納者按拒絕受納每車次處以200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辦理準運手續的,對車主按每車次處以2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無專用車輛標志牌的,對車主按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請無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的單位運輸余泥渣土的,對雇主按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九)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涂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志牌、排放證、受納證的,除沒收證件外,對使用者按每證處以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亂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責令限期清除外,對車主按每車次處以10000元罰款;運輸過程漏灑造成污染的,除責令限期清除外,按實際漏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凈的,由實施行政處罰部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前款第(四)、(十)項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本條所稱的車次、排放量、受納量,可以根據車型和排放量、受納量互相換算認定。

第二十條違反第十條規定,將有危險性的廢棄物混入余泥渣土中排放或回填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流(液)體、粉狀煤灰、礦渣及其它廢棄物在運輸過程漏灑或亂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制定《*市余泥渣土管理條例》的說明

——*年月日在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戴治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就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準的《*市余泥渣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余泥渣土管理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城市市容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市政府頒布了《*市余泥渣土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1995年和1996年針對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又公布了三個管理通告,扭轉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無政府狀態。近十年來,市人民政府和環衛、城監等有關部門對余泥渣土的管理做了大量工作,通過努力,余泥渣土的排放和受納管理工作有了很大改進。但由于城市建設不斷發展,余泥渣土產生量不斷增大,而余泥渣土受納場卻嚴重緊缺,郊區農民擅自將需招倒余泥渣土的自有場地,設為受納場,給管理帶來了難度。由于管理規章不夠完善,缺乏管理力度,導致一些司機違章將余泥渣土倒卸在僻靜的公共場所、公路兩旁、市郊農田,甚至高速公路、綠化帶、主干道、珠江水域等,管理部門每年需用大量資金清理無主余泥,1998年共清理無主余泥45萬多噸。

為了規范余泥渣土的排放、運輸、受納管理工作,提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大管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和審議《條例》的過程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于1997年開始組織《條例》的起草工作,期間征求了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多次論證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市政府常務會議于1998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這項法規的審議過程中,我會有關工作部門提前介入,參與論證和修改。*市人民政府送來《條例(草案)》后,我們書面征求了市政協、各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先后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各區環衛局負責人以及散體物料運輸公司等座談會,聽取省人大城建環資委的意見。然后,由本會有關工作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單位,認真分析各方面的意見,逐條研究修改。*年3月19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執法主體

經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于去年11月24日決定我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工作,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執法工作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來完成。由于是試驗階段就會有一些尚待探索和逐步完善的問題,在立法技術上,對有關處罰主體的表述就不宜太具體。但綜合執法試點既已正式開始,就要努力爭取試點成功,使之成為我市一種能夠堅持的執法制度。地方立法應當面向實際,在條例的可操作性方面能夠與之相適應,對綜合執法的事項在條例上應當有所涉及。因此我們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執法主體表述為“根據國家規定,可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執法行政機關行使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權”。

(二)關于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市人民政府參照全國其他城市的做法,同意向排放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收取的費用用于余泥渣土受納場的建設及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目前市物價局已與省物價局協調,同意向排放方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但要有法規規定才能實行。

(三)關于經營余泥渣土運輸單位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和使用專運車輛

采取這種措施,是根據1997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凡從事生活廢棄物、余泥渣土有償清運和公共廁所收費服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發給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在此規定實施之前,余泥渣土運輸過程中漏灑污染馬路現象極其嚴重,僅*大道一天就可清出余泥20余車,城鄉結合部道路被亂倒的余泥污染、堵塞,市民投訴相當多,被稱為*第一大公害。管理部門對現有17家專運公司進行了資質審查,并對審驗合格的1400臺專運車換發了專用車輛標志牌。目前,余泥渣土運輸行業的管理不斷完善,對防漏灑污染馬路起了很好的作用,道路污染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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