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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與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保證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能,制定本制度。
二、召開工作聯系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聯系會議,主任、副主任與市長、副市長;法院院長、副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參加聯席會議,溝通情況,交換意見,統一思想,協調工作。
三、相互列席重要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時,根據需要邀請市長或副市長、院長或副院長、檢察長或副檢察長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召開重要會議,討論重大問題時,根據需要也可以邀請市人大常務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機構負責人參加。需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按《臨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互送文件資料。市人大常委會制發的有關文件、公報及重要材料應分送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發的有關文件、計劃、總結、內部刊物及其他重要材料,應分送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作機色。
五、加強工作監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經常向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積極組織實施,并配合常委會進行檢查;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積極組織實施,并配合常委會進行檢查;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支持,并適度參與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向“一府兩院”轉交和督辦的信訪件按《臨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制度》辦理。
六、建立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對口單位工作聯系制度。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召開會議,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召開會議,必要時也應邀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參加。
七、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