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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行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指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縣黨代表)按黨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后,其任期與縣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一致。代表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其代表資格一直有效(按黨內有關規定應終止代表資格的除外),通過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縣黨代表的權利和職責
第三條縣黨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縣黨代表大會精神,模范遵守黨章、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密切聯系黨員和群眾,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四條縣黨代表有下列權利和職責:
(一)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縣委、縣紀委工作報告;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選舉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紀委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員代表會議的代表;享有被選舉權。
(二)了解縣委、縣紀委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對縣委、縣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三)向縣黨代表大會或者縣委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征求并聽取黨員和群眾對縣委工作的建議、意見,及時向縣委提出建議。
(四)督促檢查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全縣各級黨組織的重大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監督;對廣大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和執行廉政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五)參加縣黨代表大會或縣委組織的活動,受縣黨代表大會或縣委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章縣黨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五條縣黨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組織的活動。
第六條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一個代表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縣黨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七條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聯名,采用書面形式向縣委提出屬于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職權范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縣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縣黨代表受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的委托,可以在全縣對涉及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第九條縣黨代表要采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系,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縣委召開全委會議研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時,要邀請部分縣黨代表列席并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在對本縣重要干部進行民主推薦、對縣委和縣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對縣委常委會的工作進行評議時,縣委要安排一定數量的縣黨代表參加。
第四章縣黨代表任期制的配套制度
第十二條縣黨代表視察調研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縣黨代表視察調研活動。調研視察的主要內容是: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和縣委重大決策的情況、重要工作、重點項目進展情況,落實縣黨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及提案的辦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縣黨代表提案制度。縣黨代表每年至少要向縣委提出一個屬于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職權范圍內的提案,提案原則上每年年前提出,次年10月份前辦結。
第十四條縣黨代表評議干部制度。在對鄉局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民意調查、民主評議時,要組織本單位的縣黨代表參加,有條件的可擴大到本系統或相關單位知情的縣黨代表參加。測評結果向縣黨代表通報。
第十五條重大決策征詢縣黨代表意見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上,涉及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及其他重大問題,要組織黨代表深入討論,征詢黨代表意見。縣黨代表所在單位或選舉單位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實施、干部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等,要有針對性地征詢黨代表意見。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注意聽取縣黨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縣委委員、縣紀委委員聯系縣黨代表,縣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每名縣委委員、縣紀委委員要聯系2-3名縣黨代表。每名縣黨代表在本選舉單位聯系2名以上普通黨員、3戶以上群眾,向黨員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通報縣委和縣黨代表大會重大決策以及重要活動情況;廣泛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饋;幫助黨員群眾排憂解難。
第十七條縣黨代表參與信訪接待制度。有計劃地安排黨代表參與信訪接待活動,讓黨代表傾聽信訪群眾意見,了解社情民意;監督、督促職能部門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協助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疏導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第十八條縣黨代表參與重要黨紀案件公開審理制度。縣紀委在重要黨紀案件公開審理活動中,要聘請有關黨代表參與,對公開審理的程序、適用條規和保障涉違黨員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并就監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審理結果和對涉違黨員干部的處理決定要及時向黨代表通報。
第十九條縣黨代表學習培訓制度。通過舉辦縣黨代表培訓班、開展“代表團例會日”等形式,有計劃地組織縣黨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其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五章縣黨代表任期制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縣委建立縣黨代表聯絡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具體負責縣黨代表的聯絡、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黨代表參加會議、調研和視察等活動,代表所在單位要給予時間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對農民黨代表,給予適當補助。縣黨代表視察活動經費,要列入專項經費。
第二十二條縣黨代表開展視察活動時,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出面接待或委托熟悉情況的其他負責同志接待,如實介紹情況,聽取黨代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黨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相關黨組織或者相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第二十四條縣黨代表大會召開前,縣委需征求本屆黨代表和下一屆黨代表對縣委、縣紀委報告稿的意見。縣委召開全體會議前,要就會議有關事項征求縣黨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縣黨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并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縣黨代表的權利。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要予以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縣黨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二十七條縣黨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因出國(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第二十八條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縣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九條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縣黨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縣黨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縣委決定,并報市委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基層實際,制定鄉鎮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縣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