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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建筑方案設計,提高投資效益,美化城市環境,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設計水平,維護建筑設計市場的平等競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公開競選。由建設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它方式競選公告;
(二)邀請競選。由建設單位直接向有承擔該項工程設計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設計單位發出方案競選邀請書。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的下述工程項目,必需采用公開或邀請方式進行建筑方案設計競選:
(一)按建設部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特、一級,以及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叁仟萬元以上(含叁仟萬元)的建筑項目;
(二)按國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要地區或重要風景區的主要建筑項目;
(三)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范圍內的住宅及主要公建項目;
(四)由省、地(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單位要求進行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的其他建筑項目。
第四條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按項目隸屬關系,經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方案設計競選,但應經多方案比較來確定方案。
第五條應實行方案競選而不組織競選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六條方案競選的監督,管理由相應的初步設計審批機關負責。
(一)地(市)計劃部門審批立項的建設項目,其方案競選的監督、管理及初步設計審批均由各地、州、市建委負責。但30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文件和批文應報省建委備案,省建委派員并組織省專家小組成員參加其方案評選和初設審查會。
(二)凡由省計劃部門立項或省轉報國家立項以及其他行業部門立項審批的項目,或受國家委托負責審查的項目的方案競選監督、管理及其初步設計審批,均由省建委負責。
第二章組織設計競選的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實行方案設計競選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復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設計要點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場地附近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勘資料。水、電、燃氣、供熱、環保、消防、人防、通訊、市政道路、綠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或具體要求。
第八條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組織建筑方案競選的申請表(見附件1);
(二)編制設計方案競選邀請書(格式見附件2),并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三)發出設計方案競選公告或邀請函;
(四)建設單位審查申請參競單位或邀請單位資質,并報送審查合格單位名單給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向審查合格參競單位分發方案設計競選邀請書及有關資料,并通知不合格的參競單位;競選邀請書一經發出,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或補充應于截止日期前7天將其內容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獲批準后通知到所有參競單位,否則變更或補充內容無效;
(六)組織參競單位踏查現場,并對設計方案競選邀請書答疑;
(七)參競單位做好方案設計和編制有關文件,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建設單位;
(八)建立方案競選評定小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九)召開競選方案評定會,確定中選方案及單位;
(十)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發出中選通知書;
(十一)建設單位和中選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
第九條編制設計方案競選邀請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方案設計競選邀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設規模、基地位置及占地范圍、地形地貌等;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它文件的復印件;
(三)設計要求說明書。說明書應體現建設單位對方案建設內容、使用功能、平面組合要求、建筑造型風格等方面的設想和要求,以及其他建設單位必須申明的意圖和要求;
(四)擬簽訂的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競選條件,補償方式和金額;
(六)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以及踏勘現場、競選文件答疑的時間、地點;
(七)截止日期(發出競選邀請書后不少于15天至30天)和評定時間;
(八)對文件編制的特殊要求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設計方案競選公告或邀請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公開競選,以新聞媒介發表日期為始,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5天至30天,由建設單位在其發出的競選公告中確定參競單位索取文件的方式,參競單位的資質(可根據項目要求的相應設計單位資質下降一級)、補償條件等。如參競單位不足三家時,建設單位應按邀請競選方式邀請符合本項目設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補足三家,參加競選。
(二)采用邀請競選方式時,由建設單位與被邀請參加競選單位(其設計資質等級應符合該建設項目要求)協商,向參競單位發出正式邀請函,明確付給未中選單位的補償費。
如方案設計達到《城市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詳見附件3)要求,一般補償費金額不低于該項目方案設計費的40%。補償費在工程設計費中列支。
第三章參競單位條件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由持有國家頒發的有效建筑工作設計證書、收費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本省設計單位蓋章的,并經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注冊制度實施前暫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建設項目方案設計負責人簽字)的方案方可參加競選。
第十二條境外設計單位(事務所)參加境內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競選,在注冊建筑師資格尚未相互確認前,其方案必須經持有中國政府頒發有效的建筑工程設計證書、收費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設計單位咨詢并由中國一級注冊建筑師簽字,方為有效。
省外單位來本省申請參加設計方案競選,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其資格后,方能參加競選。
第十三條參加競選單位應向組織競選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地址、單位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
(二)設計證書復印件及證書副本、設計收費證書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方案簽字者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參加競選設計單位應按競選邀請書要求和《城市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見附件3),做好方案設計和編制有關文件。在文件的封面上加蓋單位設計文件專用章,在其扉頁按規定由單位行政負責人及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制度實行以前,由單位技術負責人)、具體編制負責人等簽字,并在規定的日期內,密封送達組織競選單位。參競單位如需要更正參競文件,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文件為準。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參加競選文件宣布作廢:
(一)未經密封;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注冊制度實施前,無方案設計負責人簽字),無單位設計文件專用章;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辯認不清,以及被評定小組認定文件有編制技術錯誤者;
(四)逾期送達。
第四章競選組織評定及其監督
第十六條組織競選單位組織評定小組。
評定小組由組織競選單位人員與聘請專家組成,一般為7~11人,其中技術專家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組織競選單位可派1至2人參加評定小組。組長宜由技術專家擔任。參加省管項目評定的技術專家必須是湖南省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小組成員(詳見湘[1994]設字第395號文)或由省建委認定的其他專家。地(市)可成立相應的專家小組。參競單位和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定小組。
第十七條召開方案評定會,確定中選方案及單位。
會議由組織競選單位主持,接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方案評定由評定小組在審閱競選方案文件的基礎上,按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以及技術先進、結構合理、滿足建筑節能、環境等要求,綜合評價設計方案優劣。最后由評定小組成員投票(選票格式參見附件4)當場擇優確定中選方案。中選方案只有一個。
方案競選評定的同時應邀請規劃、消防、交警等部門派主管人員參加會議,并就各職能部門的要求對方案提出意見,評定小組應予以充分考慮。
第十八條若評定小組確認所有方案均不符中選條件,則應按本細則規定重新組織競選。
第十九條評定結果揭曉后,評定小組組長及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應當在評定意見書(詳見附件5)上就競選結果簽字、確認,確定中選單位。
建設單位應在確定中選單位后7日內,發出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中選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5)同時抄送各未中選單位。未中選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即可取回有關資料,并可按規定獲取由建設單位付給的補償費。
第二十條組織競選單位擅自改變發出的競選文件內容,或由于組織競選單位的原因而中止競選或競選活動失敗,應賠償參加競選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應重新組織競選。
第二十一條中選通知書發出15天內,建設單位應優先與中選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簽定工程設計承發包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驗證。如建設單位另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則應付給中選單位方案設計費,金額不低于該項目標準設計費的30%。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競選過程中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不批準應進行建筑方案競選而未組織競選的設計文件,不批準無證單位參加競選;
(二)維護中選結果,并審查建設單位的設計合同與中選方案轉讓情況,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此項活動情況;
(三)調解競選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組織競選方案者、參加競選者、參加競選方案評定者的不公正、不正當活動有權進行行政的處理;
(四)在競選活動中發生不公正、不正當等情況,有權中止競選活動與宣布競選無效,并作出相應處理;
(五)接受參競單位的咨詢和質疑。
第二十三條建筑方案競選確定中選結果后,應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設計方案競選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支付辦法將另行制定。管理費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項目隸屬關系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競選活動,取消一定時期的方案競選參與權,并可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應組織方案競選的工程而未組織者;
(二)組織競選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設計條件等);
(三)因組織方案競選單位責任,在開選前造成競選文件泄密者;
(四)在中選方案確定后,建設單位另擇設計單位重做方案,或未經原中選單位同意對中選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參與方案競選活動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參加競選單位在競選中有意串通,任意壓價或抬價,擾亂秩序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自本實施細則頒布之日起,大中型城市建筑的設計階段由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更改為三個階段。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湖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