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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保障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保證案件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和河北省紀委《關于案件審理階段與受審查人談話的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下級黨委、紀委和同級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報批的案件;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復查、復議、復審、復核的案件,應當與被調查人進行見面談話。
第三條依據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追究被調查人黨紀、政紀責任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被調查人脫離組織長期外出未歸或者叛逃、出走國外等)不能進行見面談話的案件,由被調查人所在組織或單位出具說明,經分管或主管領導同意后,可以不與被調查人見面談話。
第四條見面談話具體步驟:
1、調查階段的錯誤事實見面。調查組具體組織,審理人員參與。主要聽取被調查人對調查階段認定錯誤事實的陳述和申辯。
2、案件經審理后,在提交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之前,與被調查人談話。主要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被調查人的意見或申辯,以及經審理認為需要向被調查人了解的其他情況。根據情況對被調查人進行必要的解釋、教育和幫助。被調查人是正處級[縣(市、區)正科級]干部的由分管副書記談話;副處級[縣(市、區)副科級]干部由主管常委談話;其他人員由審理室負責談話。
3、在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后,將正式處分決定文稿同被調查人見面簽字談話。主要聽取被調查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有針對性地做好幫教工作。
第五條見面談話應有二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筆錄。談話結束后由被調查人在談話筆錄上簽字并入卷歸檔。
是否與被調查人進行了審理談話應當寫入案件審理報告。
第六條與被調查人見面談話前,承辦人要全面了解案情。審理談話應制定談話提綱,確定談話重點,并經室主任同意;重大復雜案件,應當報經分管或主管領導批準。
第七條與被調查人進行見面談話,承辦人應當嚴格遵守辦案和保密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八條與被調查人見面談話后,應當針對被調查人提出的意見結合全案情況進行分析,對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審理部門應當商請或會同檢查部門進行補充調查。對談話中發現的重要或新的情況,報分管或主管領導同意后應當及時向檢查部門通報。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共廊坊市紀委、廊坊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6月29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