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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民主評議行風活動的扎實有效開展,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推進民主監督,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行風監督員從人大、政協、企業、新聞單位、群眾團體、派、工商聯和無黨派等社會各界中聘請。
第三條行風監督員基本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定的政治信念,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從組織領導;
(二)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感,聯系群眾,樂于為企業和群眾排憂解難;
(三)身體健康,有參加監督和評議活動的時間和精力;
(四)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第四條行風監督員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要求提出申請或推薦單位征得本人同意提名;
(二)市糾風辦根據工作要求和條件進行篩選,確定聘任人員;
(三)市糾風辦向聘任人員頒發證件,做出聘任決定;
(四)行風監督員聘任期為三年;
(五)聘任期滿后,由市糾風辦根據需要,征求本人意見后,決定續聘或解聘;
(六)行風監督員在聘任期內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報市糾風辦同意,并收回監督員證件。
第五條行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調查了解參評部門開展行風建設情況,并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提出整改建議;
(二)及時通過糾風辦向參評單位反饋基層、企業存在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三)對參評單位行風建設工作情況實施監督;
(四)對參評單位服務承諾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五)各小組組長定期組織本組監督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活動;
(六)按要求參加市糾風辦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行風監督員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參評單位行風建設情況;
(二)根據市糾風辦的安排每年對參評單位行風建設方面情況進行評價;
(三)對在行風評議中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建議;
(四)對社會各界反映參評部門行風建設和影響發展環境的問題有權直接向糾風辦反映;
(五)有權督促參評單位對行風建設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七條行風監督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二)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三)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權力,按要求開展監督工作;
(四)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對參評單位的行風建設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保證評議質量;
(五)公正廉潔,自覺維護形象。
第八條管理與監督
(一)市糾風辦全面負責行風監督員的管理與監督,協調安排評議期間評議員的工作;
(二)市糾風辦根據工作需要,對監督員進行分組,并指定各小組正副組長;
(三)行風監督員在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監督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監督員的工作;
(四)市糾風辦定期組織監督員進行培訓,及時向監督員通報評議活動情況,聽取評議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紀律規定
(一)行風監督員不得利用監督員身份與參評單位拉關系、辦私事,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風監督員不準接受參評部門的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參與用公款消費的娛樂活動;
(三)認真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發揮自身作用,嚴禁工作不作為;
(四)對于社會反映要求保密的問題,要保護反映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的權利,不得隨意泄露;
(五)市糾風辦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風監督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進行告誡直至中止其監督和評議工作。
第十條本規則由市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