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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推行政務公開,確保*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規范管理、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爭創一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中心是*人民政府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集中統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機構和場所。
第三條政務中心以“公開、公平、公正、勤政、廉政、為民”為服務宗旨,嚴格按照“進一個門辦好,交規定費辦成,按承諾日辦結”的機制運行。
第四條政務中心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規范政務中心業務運行和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對進入或者退出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事項進行初審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保障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五)協調和監督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適時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
(六)對報送政務服務中心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各部門、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九)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章審批項目管理
第五條凡進入政務中心的各項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均應報政務中心備案,集中在政務中心各窗口辦理;暫未進入政務中心的服務項目,仍按原渠道辦理。
第六條已進入政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各部門不得再在原單位受理。
第七條各部門需要對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的,應先報告政務中心提出意見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應依法制定規范的服務指南和辦事流程,實行“服務內容、審批材料、辦理程序、收費標準、法定依據、辦結時限”六公開。
第九條各窗口受理服務事項后,應分別按“即辦件、承諾件、答復件、聯辦件、報批件”等五種辦理類型按期辦結。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條各部門根據窗口工作實際需要向政務中心派遣常駐工作人員(統稱“窗口工作人員”)。窗口工作人員應具備國家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
第十一條窗口工作人員必須通過政務中心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在窗口工作時間原則上應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其他工作。
各部門調換窗口工作人員或臨時派員頂崗工作時,應事先征得政務中心同意。
第十二條窗口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不變,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工作上接受政務中心和原單位的雙重領導。
第十三條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本部門在政務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進入政務中心的各窗口部門應設立窗口負責人。
窗口負責人的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在政務中心服務窗口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行政審批職權,并對本部門負責。
(二)代表本部門在政務中心服務窗口負責即辦件的審批、承諾件和上報件的協調、督促,并參與聯辦件的協調和辦理。
(三)負責本部門與政務中心的聯絡協調工作,做好本部門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窗口實行“首問負責制”。窗口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提交的各類報件應及時審查,并當場決定是否受理,對材料不全的申報件,工作人員應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需要補辦的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窗口工作人員在窗口工作期間的年度考核,由政務中心負責,年度考核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計入本人檔案,原單位不再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政務中心對各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見,作為縣政府對其所在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十七條窗口工作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熱愛本職崗位,是否信守職業道德。
(二)業務技能:是否熟悉與崗位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掌握本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能否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三)辦事效率: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應履行的審批和服務手續。
(四)服務態度:是否儀表整潔、舉止文明,是否熱情接待服務對象。
(五)遵紀守法:是否嚴格依法辦事,是否嚴格遵守政務中心的各項制度,是否秉公審批、不循私情。
第十八條窗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杜絕辦事推諉、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
(二)不得接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物品、現金、金融卡和各種有價證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借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物、拉贊助、攤派及巧立名目收費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借口要求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等。
(五)不得參加服務對象邀請的帶有交易的宴請,以及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的娛樂活動。
(六)不得占用服務對象的通訊、交通等工具。
(七)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有償中介活動。
第十九條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政務中心應責成派遣部門及時調整。
第四章審批專用章管理
第二十條各部門可以根據在政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工作需要,在服務窗口使用審批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和廢止由各部門決定,并報政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按照市政府達市府發〔*〕43號文件要求,縣政務中心設計了“*×××局(委、辦)行政許可專用章”式樣,除有特殊規定的,印章規格與單位行政公章大小一樣,作為各部門在政務中心受理申請、制發文件、證照及辦理即辦件等方面的業務印章,與單位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窗口工作人員,政務中心應及時提出批評意見,造成影響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在政務中心服務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進入政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政務中心有權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窗口工作人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屬窗口工作人員行為過錯的,由政務中心給予行政效能告誡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調離窗口工作崗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縣監察局在政務中心設立監察投訴工作臺,負責受理服務對象對各部門及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質量和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配合政務中心開展對窗口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并構成違紀的由縣監察機關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經縣政府批準,縣級有關部門單獨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政務大廳,作為縣政務中心分中心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