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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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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條例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四川省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下發四川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民發〔〕459號)以及《達州市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下發達州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民發〔*〕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殘疾軍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二條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若有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殘疾軍人共同按規定繳費。所在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其最低累計繳費年限為30周年(含視同繳費年限,即2000年12月25日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前,殘疾軍人在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下同),且連續實際繳費年限在10周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1、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為退休殘疾軍人按《達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過渡期繳費方式繳費的,應繼續按過渡期的繳費比例繳滿10年,已繳費的年限納入連續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2、若參保殘疾軍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而最低累計繳費年限或連續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者,參保單位須按退休殘疾軍人退休當年的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年遞增6%為基數的6.5%,一次性補繳足其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在補繳足額后該退休殘疾軍人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

(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個人負擔2%,財政負擔6.5%。其連續繳費年限在10周年以上達到60周歲者,個人和財政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城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殘疾軍人已滿60周歲,而連續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10周年者,必須按規定標準分年度補繳足額后,方可享受城鎮職工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

(三)殘疾軍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或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縣民政部門統一到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統一解決。殘疾軍人本人繳費部分由縣民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標準代收,統一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殘疾軍人本人繳費部分確實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四)殘疾軍人必須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每年每人繳費95元,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繳納,無單位的或單位無力繳納的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三條企業關閉、破產、改制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為退休殘疾軍人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無力繳納的,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四條殘疾軍人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于門診醫療費用。單位繳納或單位無力繳納以及無單位人員由財政代繳的集體負擔部分醫療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45歲以下的人員按繳費基數的3%計入,45歲以上的人員按繳費基數的3.5%計入,60歲以上的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計入,76歲以上的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5%計入(均含個人繳納的2%);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

第五條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其就醫住院管理和醫療費的支付范圍、結算辦法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一)殘疾軍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主要在個人帳戶中支付。每年6月30日、12月10日前分二次由鄉(鎮)民政辦統一交縣醫保局審核、報銷。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按規定給予醫療補助。個人帳戶若有節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二)殘疾軍人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享受醫保待遇后的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標準)按規定給予醫療補助。出院后的當月交由鄉(鎮)民政辦統一報縣醫保局審核、報銷。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由個人自付,也可在個人帳戶中報銷。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年內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的殘疾軍人起付標準分別降低50元。實行住院單病種結算的殘疾軍人的起付標準按上述標準分別降低1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住院醫療費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參加了補充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其住院最高支付額按縣醫保局規定執行。

(三)殘疾軍人患病應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就醫,若需轉外地就醫,需經縣醫療保險機構批準。經批準轉外地就醫者(含重慶市),個人自負比例分別提高7%。未辦理審批手續者,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自費。因公出差、探親等急診在異地住院,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憑當地定點醫院的有效證明材料審核報銷。參保的異地居住人員,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其居住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費用本人先墊支),憑發票和有效證明材料審核報銷。

(四)殘疾軍人住院期間,經批準實施部分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本人先負擔20%以后,再計入統籌基金支付基數。

(五)殘疾軍人患長期依靠藥物治療的特殊疾病(具體按照醫保局規定執行),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統籌基金可部分支付。具體標準為:統籌基金支付60%,支付總額為年個人帳戶計入金額的4-5倍。

第六條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補助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住院費。殘疾軍人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藥物、診療和服務項目中由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額,在醫療補助封頂線以內的給予醫療補助。1-4級補助80%,5-6級補助60%,年最高補助標準:1-2級為12000元,3-4級為10000元,5-6級為8000元。

(二)門診醫療費用。原則上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超出部分中,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費用,給予醫療補助。1-4級補助80%,其中1-2級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帳戶總額的10倍,3-4級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年個人帳戶總額的8倍;5-6級補助60%,年補助總額不超過個人帳戶總額的5倍。

(三)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殘疾軍人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列入醫療補助。

(四)殘疾軍人的醫療補助以縣醫保局報帳后的清單為依據,其門診、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中凡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按上述規定予以補助。由縣醫保局在參保人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藥費時一并審核后,送民政、財政審定后給予補助。

第七條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其使用情況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第八條殘疾軍人在單位已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本細則規定標準的,由原單位繼續予以保障。

第九條殘疾軍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安裝和更換假肢、義眼、輪椅、配鏡等(限國內產品)的,由縣民政局審核上報,申請上級民政部門解決。

第十條縣民政、勞動保障、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規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一)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并提供有關資料,統一組織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辦理參保繳費等相關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各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服務管理工作,按上級文件和本細則規定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對醫療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對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

(三)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資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1-6級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參照本細則執行。殘疾軍人(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原醫療保障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二條本細則從*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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