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藥品零售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強化藥學技術人員的誠信自律意識,規范藥學技術人員的執業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包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擔任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的藥學技術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包括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從業藥師(從業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臺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稱市局)將逐步建立健全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根據藥學技術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確定信用等級。
藥學技術人員信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藥學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從業(變更)記錄、培訓注冊記錄、信用信息記錄等內容,由市局在政務網站定期公布。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品零售企業任職過程中有違反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所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市局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信用管理的指導工作,各縣(市、區)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檔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各縣(市、區)局(分局)應建立藥學技術人員信用檔案,及時將藥學技術人員的不良行為如實記入信用檔案,并按市局要求上報。
第六條藥學技術人員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以保證人體用藥安全為準則,不斷更新業務知識,提高自身素質與業務能力,維護藥學技術人員行業聲譽。
第七條藥品零售企業聘用藥學技術人員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
(一)具有藥師及以上任職資格;
(二)未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無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四)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學分;
(五)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市級(含)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六)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藥品零售企業聘用藥學技術人員應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予以聘用,并將該藥學技術人員的有關信息輸入到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同時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登記。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后發給《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藥品零售企業應將《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懸掛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接受公眾監督。
取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的藥品從業人員,依照執業藥師注冊的有關規定辦理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的,方可聘為藥學技術人員。
第十條藥學技術人員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負責處方審核工作;
(三)開展藥學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
(四)培訓其他從業人員;
(五)上報藥品質量和不良反應信息;
(六)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藥學技術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在職在崗,并佩戴貼有照片、標明姓名、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等內容的胸卡。
第十二條藥學技術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誤導消費者購買超過所需用的藥品,造成藥物濫用;
(二)夸大藥品的療效,以贏利為目的促銷藥品;
(三)采用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或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四)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三條藥品零售企業擬解聘或不再續聘現任藥學技術人員,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藥學技術人員,并抄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藥品零售企業解聘或不再續聘現任藥學技術人員前應另行聘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未按規定聘用的,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藥學技術人員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藥品零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抄送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
藥學技術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自行離職。
藥品零售企業發現藥學技術人員自行離職的,應另行聘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并在藥學技術人員離職后5日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經調查核實后將該藥師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并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屬質量負責人變更的,還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藥學技術人員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
藥學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而受聘于其他藥品零售企業或單位的,視為兼職行為。
藥品零售企業聘任虛崗、掛職藥學技術人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處理。
第十七條藥學技術人員因事因病需請假的,應向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準假后方可離開。藥學技術人員請假5天(含)以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及時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請假5天以上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提前2日用書面形式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藥學技術人員請假未報備案的,按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記錄。
第十八條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藥品零售企業發生經銷假藥或經銷劣藥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藥學技術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藥學技術人員非自身因素導致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應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如果藥學技術人員未及時報告,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后果。
第二十一條藥學技術人員實行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其信用等級按個人過錯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的信用等級狀況確定,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A級表示守信;B級表示基本守信;C級表示輕微失信;D級表示嚴重失信。
第二十二條藥學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未發生不良行為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級別。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基本守信級別:
(一)在營業時間上崗時,未佩帶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崗位等內容并貼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健康檢查的;
(四)請假未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或備案的;
(五)出現藥品質量事故或不良反應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有的行為之一的;
(七)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基本守信存在因果關系的。
第二十三條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輕微失信級別:
(一)不按規定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請假或在合同有效期內自行離職,且未主動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的;
(三)出現嚴重藥品質量事故或不良反應未按規定上報的;
(四)經檢查發現藥學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在崗二次以上的;
(五)對涉嫌違法的藥品,未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而擅自做退貨處理的;
(六)違規銷售處方藥和含興奮劑藥品,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違規銷售藥品零售企業禁止經營藥品的;
(八)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有的行為二項以上或同一問題出現二次以上的;
(九)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輕微失信級別存在因果關系的。
第二十四條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嚴重失信級別: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藥學技術人員崗位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的;
(二)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其他欺騙行為的;
(三)在健康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騙取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
(四)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行為;
(五)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仍然銷售的;
(六)對藥品零售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存在直接過錯的;
(七)拒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檢查,情節惡劣的;
(八)經檢查發現藥學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在崗三次以上的;
(九)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嚴重失信存在因果關系的。
藥學技術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的,由相關部門注銷其崗位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二年內不得參加本系統組織的同類考試,涉及騙取行政許可的,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被降為輕微失信和嚴重失信級別的藥學技術人員,其本人和所在藥品零售企業均將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對所在藥品零售企業增加檢查頻次,并以公示的方式定期向社會提示消費風險。
第二十六條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連續二年未發生不良行為或有協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獲違法案件等表現的,可以酌情提升信用等級,且信用等級的提升不受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藥學技術人員變更執業單位的,原信用等級不變,其信用信息并入新聘用藥品零售企業的信用信息檔案后,信用等級隨新聘用單位信用等級的變化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臺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