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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機構與人員
第一條企業為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法人藥品批發企業。
第二條企業應有2名以上從事疫苗質量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醫學等專業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其中至少有1名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預防醫學類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疫苗管理或技術工作經驗,并不得兼職,對疫苗的接種反應和疫苗質量問題有一定的判斷能力。
第三條從事疫苗質量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負責疫苗的驗收、養護等質量工作以及相關記錄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疫苗驗收、養護、保管和直接接觸疫苗崗位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患有可能污染疫苗或導致疫苗發生差錯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疫苗內包裝工作。
第二章設施和設備
第五條疫苗批發企業應具備與疫苗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設施設備:
1、有兩個獨立的冷庫,冷庫的總容積不小于60立方米,且具有儲存溫度在-20度以下的低溫冷庫(柜)一座(臺)。
2、具有用于疫苗運輸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冷凍設備。
第六條用于疫苗儲存和運輸的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條件:
1、冷庫(柜)應安裝雙路供電線路或有備用的發電機組;
2、冷庫的溫度應符合疫苗的儲存要求,其中普通冷庫的溫度為2-8℃;低溫冷庫(柜)的溫度為-20℃以下。經營有特殊要求產品的,其儲存條件應符合產品說明書;
3、冷庫應有溫度自動監測、調控、記錄、報警的裝置;
4、冷藏運輸的車輛及冷藏(凍)箱應能自動調控、顯示溫度狀況。
第七條冷庫內地面、墻、頂應光潔、平整,且有保持疫苗與地面、墻、頂、冷凝器之間相應間距或隔離的設備、措施。
第八條冷庫內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施。
第九條冷庫內應劃分待驗區、合格品區、發貨區、退貨區等專用場所。以上各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并實行色標管理。
第十條冷庫內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
第十一條疫苗的收貨場所應符合疫苗儲存的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具有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運用該系統能對疫苗的購進、入庫驗收、在庫養護、銷售、出庫復核等進行記錄和管理,對質量情況能夠進行及時準確的記錄。
第三章制度與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認真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結合疫苗經營管理的需要,建立包含以下內容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1、疫苗質量管理人員職責;
2、疫苗購進管理;
3、疫苗驗收管理;
4、疫苗的儲存溫度、養護檢查和出庫復核管理;
5、進口疫苗管理;
6、疫苗有效期管理;
7、不合格疫苗管理;
8、疫苗銷售管理;
9、疫苗運輸管理;
10、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管理;
1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報告和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應按規定建立以下疫苗質量管理記錄(表式)。內容包括:
1、疫苗收貨記錄(包括到貨時的溫度、包裝、數量、產地、生產廠家、批號、效期、劑型和運輸方式);
2、疫苗購進質量驗收記錄;
3、疫苗質量養護、檢查記錄;
4、疫苗出庫復核記錄(包括出庫時溫度、包裝、數量、產地、生產廠家、批號、效期、劑型和運輸方式);
5、疫苗銷售記錄;
6、疫苗質量查詢、投訴、抽查情況記錄;
7、不合格疫苗報損、銷毀記錄;
8、疫苗退貨記錄;
9、銷后退回疫苗質量驗收記錄(包括到貨時溫度、包裝、數量、產地、生產廠家、批號、效期、劑型和運輸方式);
10、冷庫、冷藏車和冷凍(藏)設備溫(濕)度記錄;
11、設施設備檢查、養護、檢定記錄;
12、質量事故報告記錄;
13、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記錄;
14、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和考核記錄。
第十五條企業應按規定建立以下疫苗質量管理檔案(表格)。內容包括:
1、員工健康檢查檔案;
2、員工培訓檔案;
3、疫苗質量檔案;
4、疫苗養護檔案;
5、疫苗供貨方檔案;
6、疫苗用戶檔案;
7、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檔案;
8、首營企業審批表;
9、首營品種審批表;
10、不合格疫苗報損審批表;
11、疫苗質量信息匯總表;
12、疫苗質量問題追蹤表;
13、近效期疫苗催銷表;
14、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表。
第十六條與疫苗經營有關的設備、設施性能應經過驗證,相關資料及其原始數據應存檔備查。
第四章驗收結果評定
第十七條現場檢查驗收時,應逐項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逐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定。
第十八條現場驗收結果全部符合規定的,評定為驗收合格;現場驗收結果有不符合規定項目,或有缺項、項目不完整、不齊全的,評定為驗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