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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強審計透明度,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群眾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履行任期經濟責任方面的意見,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以下簡稱“審前公示”),是指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將進行審計的信息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公開。
第三條審計機關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對領導干部(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應當實行審前公示。
第四條公示內容:審計依據的法律以及有關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的姓名、任期及職務,實施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與內容,聯系方式(審計組辦公地點、聯系電話)等。
第五條公示范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任職的工作單位;必要時可在屬下單位或更大范圍內公示。
第六條公示方式:采用在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任職單位公布信息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公示時間:應在審計組實施審計前進行,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以上。
第八條工作要求:
(一)審計期間,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應指定專人負責單位(部門)和個人的來信、來訪、來電,及時登記備案、歸納整理。
(二)審計期間,單位(部門)或個人反映情況,可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審計組反映。反映情況,要求提供真實姓名與聯系方式,否則,除反映問題線索較清晰外,一般不予受理。
(三)審計組對單位(部門)和個人反映的經濟責任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跟蹤落實。對超出審計機關職責范圍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