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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對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二)責任制考核結合瓜州縣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領導班子和干部績效考評工作進行,每年年終考核1次。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對鄉鎮及部門領導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對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按考核表進行量化打分。
(四)村、社區“兩委”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由鄉鎮黨委負責組織實施。
(五)對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按照中央《關于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責任追究的規定》、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細則》和縣委發(99)62號《瓜州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文件執行。
二、民主測評制度
(一)民主測評工作由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
(二)對鄉鎮及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和個人廉潔狀況進行民主測評。
(三)鄉鎮參加測評的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所屬單位的站(所)負責人和村干部必須達到總人數的80%以上,縣直部門參加測評的單位職工必須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村、社區參加測評的黨員、村(社區)干部必須達到總人數的80%以上。
(四)在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中,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40%的,班子取消評優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主要領導寫出檢查;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60%的,或者連續2年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50%的,且問題比較嚴重的,責令直接領導責任人辭職。
(五)在領導干部廉政狀況的民主測評中,干部群眾意見較大且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40%的,給予談話誡勉;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60%的,或者連續2年不信任票超過總票數50%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免職處理。
(六)村、社區“兩委”班子及其成員民主測評工作參照上述規定,由鄉鎮黨委組織實施。
(七)民主測評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三、責任制報告制度
(一)各鄉鎮黨委、縣直各單位黨組織,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或工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主動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并在次年1月底前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上報縣委、政府、縣紀委。
(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出全面的陳述報告。
(三)報告的內容按照縣委發(99)62號《瓜州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內容進行報告。
四、監督檢查制度
(一)縣委、政府每年對縣級領導和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及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研究解決存在問題。也可根據需要,對存在問題較多或問題嚴重的鄉鎮、部門、行業組織專項監督檢查。
(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關于加強黨內監督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群眾的監督。
(三)人大、政協、紀檢委、組織、人事等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對群眾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的問題和查處情況相互通報,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
(四)鄉鎮、部門若發現和接到群眾檢舉、控告班子成員違紀問題,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向縣委、政府報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瞞,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五)鄉鎮和部門要按照中央關于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的規定,認真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增進團結。同時,要將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書面報告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無故不召開或不按期召開的,或開的不好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廉政檔案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是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據。
(二)各鄉鎮、各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應建立廉政檔案。
(三)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主要內容是:
1、科級領導干部本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完成的考核情況。
2、民主測評的情況。
3、遵守各項廉潔規定的情況。
4、群眾來信來訪舉報和查處的情況。
5、離任審計結論的情況。
6、誡勉談話的情況。
7、黨紀政紀處分情況。
8、表彰獎勵的情況。
(四)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由本單位黨組織負責填報,報縣紀委備案;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廉政檔案,由本單位黨組織負責填報,報各鄉鎮黨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