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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電力工程建設定額管理工作,規范電力建設市場秩序,合理確定電力工程造價,促進電力工程建設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電、火電、送變電工程行業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電力工程建設定額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定額體系,遵循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電力建設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為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的應用,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工作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修訂各類專業定額及造價管理規定。
第五條電力企業可在國家、行業定額標準的基礎上制定企業定額標準。
第六條國家經貿委履行電力工程建設定額行政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制定電力工程建設定額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
(二)組織制定電力工程建設定額體系及工作規劃;
(三)頒布電力工程建設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和費用標準;
(四)頒布電力工程建設估算、概算、預算的管理規定與編制辦法;
(五)監督檢查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工作;
(六)決定電力工程建設定額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按照統一要求,負責監督和協調電力工程建設定額標準在本省(區、市)的執行。
第八條受國家經貿委委托,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負責電力工程建設定額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管理電力工程建設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勞動定額、費用標準、機械臺班(時)費用定額、工期定額等;
(三)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補充定額、預算定額、勞動定額、定額的年度價目本等;
(四)擬訂電力工程建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編制辦法;
(五)測算電力工程建設人工工日單價;
(六)收集電力工程建設設備、材料價格信息,測算和動態指數;
(七)管理電力工程建設概預算計算機軟件;
(八)管理電力工程建設造價資質及電力工程建設技經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九)解釋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定額及各類費用標準;
(十)指導電力企業制定企業定額標準;
(十一)承辦國家經貿委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應當充分發揮有關機構和單位在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工作方面的作用,做好組織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定額、費用標準及相應管理規定的編制、修訂應當按照起草、送審、報批和頒發的程序進行。程序的具體內容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在本辦法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定額的送審稿和報批稿必須征求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意見。在提交送審稿和報批稿的同時,應提交定額和費用水平的測算報告。
第十二條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定額、費用標準及相應管理規定頒發后,應送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建設定額站、水電建設定額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和管理電力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勞動定額測定費。收取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電力工程建設定額標準的出版應當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版單位承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印刷、發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